民法制度是什么(民法一词的制度价值)
在民法里,能窥见老百姓的生活,这是本规则之书。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制度保障。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价值。
民法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保护私权的基本规则集中在总则编;分编是各民事权利的集合。
(一)主体制度:承认社会组织的能动性与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并举
第一,总则编确认了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打破了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分法,承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并确认了国家机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在主体的类型方面形成了有效的制度供给。第二,在设立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方面充分贯彻私法自治原则,鼓励当事人依法创设各类企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赋予私主体其应有的民事权利,充分发挥私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有效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第四,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在总则编对法人组织的章程(第79条、第80条、第91条)、社团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行为生效的条件(第134条第2款),并在物权编单独规定了业主管理规约(第278条、第286条)。
(二)物权制度:物权行使自由与权利人社会义务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总则编第113条和物权编第207条规定了平等保护各类物权的原则。另一方面,物权编通过完善确认物权归属请求权(第234条)、物权请求权(第235条至第237条),以及与侵权请求权的衔接(第238条),构建了物权保护的完整体系。然而,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要通过使物权人负有社会义务的方式,解决绝对自由带来的问题。总则编第130条要求权利人必须“依法”行使所有权等权利,第132条要求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以及物权编第326条、第346条、第243条都体现了对产权行使的限制,实际上是基于物权的社会化而进行的限制。此外,物权编第290条至第295条也体现了物权人所负载的义务。当然,物权的类型不同,物权人所负载的社会义务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三)合同制度: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有机结合
《民法典》通过赋予合同当事人广泛的自由,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了市场主体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但是,合同自由也会导致个人无序地追逐个人利益,妨害竞争秩序,在交易双方当事人地位实质不平等的情况下,导致强势一方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特别是,因为市场本身存在缺陷,所以需要通过政府的干预来保障市场的有序运行。因此,《民法典》通过强制缔约等制度对合同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维护交易和竞争秩序,使“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要共同发挥作用。例如,合同编分则完善了租赁合同的规则,新增的优先承租权(第734条)干预租赁关系,对于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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