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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的资产也需要提取折旧吗(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需要计提折旧吗)

导语: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的资产也需要提取折旧吗?

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的资产也需要提取折旧吗?

解答:

一、承租方的处理

在新租赁准则下,承租方的会计核算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1.承租方的会计核算采用统一的模式,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等

2.对于“使用权资产”,在租赁期间需要分期折旧,折旧方法参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3.租赁期届满的,不再续租,租赁物退还给出租方的: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4.租赁期届满的,承租方低价留购租赁物,或出租方无偿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给承租方的:

借:固定资产(换马甲)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换马甲)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留购款对应的进项税额,如有)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累计折旧(换马甲)

使用权资产(换马甲)

银行存款等

二、出租方的处理

在新租赁准则下,出租方的会计核算需要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同时,融资租赁,需要再细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

对于经营租赁,出租方在租赁期届满时,不会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

对于房地产用于出租的,除出租业务很少的可以继续在“固定资产”核算外,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应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中核算。

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分为:成本模式计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需要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除“投资性房地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用于经营租赁出租的,在租赁期间,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分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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