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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导语: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解除无溯及力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虽然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但我们认为,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1)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对非违约方来讲一般都有利。例如:①在非违约方已为给付而违约方未为给付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意味着合同被视为自始不存在,此时非违约方则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要求违约方返还其已给付之物;如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则非违约方仅能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其已给付之物。显然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性请求权,在破产等特殊情形下,其效力强于属于债权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在此情况下,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更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②在非违约方未为给付而违约方已为给付的情况下(此情况通常为瑕疵给付),承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发生相互返还的效果,非违约方可将瑕疵给付返还给违约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③在双方互为给付的情况下,合同有溯及力符合双方利益,对非违约方同样有利。

(2)相反,否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可能会使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给付时间差之内合同解除给己方带来的不利后果(无法请求对方给付、自己的给付却无法要求返还),在给付时间和顺序上发生不必要的争执,影响交易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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