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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

导语:学习笔记14 | 法律04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

9.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行相当原则

10.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1. 罪行法定原则的本质是限制国家的刑罚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来源:权力分立学说

为了限制权力,一个很好的办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立以制衡。根据权力分立学说,只有立法者才有把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权力,司法者的作用仅在于按照立法者制定的规则定罪量刑,刑罚的执行机构(行政机关)也必须根据司法机关的有效判决,依据法律执行刑罚。

12.罪刑法定原则既要限制司法权、行政权,也要限制立法权。

13.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14.形式侧面:人们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制定法原则(成文的罪刑法定):规定犯罪即刑罚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注意:

我国不承认判例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例也只是具有参考作用,而不能由其规定犯罪和刑罚。

虽然行政法规、规章不能直接规定犯罪和刑罚,但它可以对构成要件的某些方面进行填补。

认定狩猎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狩猎罪,必须要借助相关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狩猎法规。这种空白罪状在中国刑法中大量存在,通说认为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习惯法虽然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但也可以对构成要件的某些方面进行填补。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定)

刑罚不能溯及既往,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合理预期。但是对行为人有利的事后法可以溯及既往,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国家刑罚权的精神。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不是适用规则,而是创造规则,是立法行为,而非司法活动。

如果司法机关类推,那就违背了立法和司法的权利分立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

另外,立法解释也不能类推,因为解释与立法的程序是不同的。

但是从限制刑罚权的精神出发,对行为人有利的类推解释则是允许的。所以,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方法做出的当然解释,有可能是一种对行为人有利的类推,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确定的罪刑法定)

不定期刑可以分为:

绝对的不定期刑:法官定罪,刑罚的长短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

相对的不定期刑:法官不仅定罪,还要确定刑罚的幅度

绝对的不定期刑将刑罚的决定权完全交于执行机关,违背了权力分立原则,也使得服刑人员无法预知自己的刑期,因此是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

相对的不定期刑则是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吸收了不定期刑的合理之处,因此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如假释、减刑制度。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必须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刑罚的执行机关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不定刑(是指法律本身对刑罚的规定是不确定的)可以分为:

相对的不定刑:在中国刑法中比比皆是,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相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的不定刑:只规定犯罪,而不规定刑罚,这完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刑之法定。

15.原则都有例外。在考试中,只要说对了原则,即便没有例外,这个选项也是正确的。当然说的太过绝对的,那就不正确了。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了但书条款,某选项只说前款,不提后款的但书,一般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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