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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这个协议我们就离婚吧(签了协议是不是就离婚了)

小张和小丽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后,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举行了盛大的婚礼,在亲朋好友见证下山盟海誓,结为夫妻。

婚后的日子,小两口进行了蜜月旅游,走亲串友,时不时搞个家庭聚会,也算热闹。

很快,日子恢复了平静。小张手开始痒痒,下班回家就打开电脑,本相毕露,沉迷于网络游戏的世界里。

小丽最初没觉有啥,男人都是长不大的男孩,打打游戏也无所谓,可是时间久了,小丽发现现实中的男孩在虚拟的游戏世界里,已经是爷爷级别的人物。

因为生活习惯的不同双方爆发多次争吵,到后来,小张觉得吵架都是在浪费他游戏时间,再不放声,用沉默来对抗小丽的斥责。

小丽看争吵都是无用功,也放弃了,下班不再回家,而是约上几个朋友吃吃喝喝,去酒吧逛夜店。

两人开始了貌合神离的生活。

终于有一天,小丽又一次笑盈盈的站在小张面前,拿出一份《离婚协议书》,告诉小张,把这个协议签了,就可以离婚。

刚整明白婚前财产约定,又冒出个离婚协议,小张再次蒙圈。这年头不懂点法律知识,真是没法混。

自《签了这个协议,我们就结婚吧》发表以来,小编收到很多反馈,不少朋友都要求下一篇主题一定要变,而且题目只允许变一个字。

于是,小编再次邀请大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张萍萍出山,来给大家讲讲登记离婚那些事。

在我国,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从198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已经基本明确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条是关于登记离婚程序和条件的规定,登记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后,通过行政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非诉离婚方式。因该种离婚方式需要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协议,故而又称为协议离婚。

严格而言,协议离婚是以夫妻离婚合意为本质特征,其并非只适用于单一的行政登记程序,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调解离婚。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只是协议离婚的一种类型。登记离婚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着眼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将离婚的决定权交给了当事人。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和平分手,既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利于协议的履行,也避免了夫妻双方相互指责,减少了仇视与对立,从而为越来越多的离婚当事人所选择。

登记离婚手续简便快捷、成本低廉,能够妥当保护个人隐私,其作为一种高效的离婚方式,为大多数国家婚姻法所采纳,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申请登记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条件。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保障夫妻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并达成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即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须依法提起诉讼离婚程序,不适用登记离婚制度。

2.自愿条件。登记离婚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真实的离婚合意,不得默示或推定,并要排除因受到强迫、欺骗、重大误解等非自愿的情形,亦不得对身份关系附诸如限制再婚等其他限制性条件。婚姻登记机关认定夫妻双方并非自愿离婚的,则不得为其颁发离婚证。

3,内容条件。登记离婚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就离婚达成合意,同时要求当事人双方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负担等问题进行适当的处理。一是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指妥当安排未成年子女和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如何负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探视权的行使等。二是财产问题的处理。主要指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并就一方是否对有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或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等内容作出安排。三是债务问题的处理。由于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夫妻债务案件层出不穷,本次《民法典》编纂时特别要求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对债务的处理,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予以明确,并就如何清偿作出安排。此外,在双方处理子女、财产和债务等问题时,还应注意不得违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程序条件。首先,离婚登记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其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确保婚姻登记机关能够验证核实申请离婚当事人的信息,了解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经登记部门登记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离婚协议的问题。但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又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反悔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由于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份民事协议,不属于由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故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登记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依法成立的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上述协议。

实践中,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给出解决方式,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三、生活中应注意双方通谋恶意申请登记离婚引发诉讼的问题

双方无实际解除婚姻关系意思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为了逃避债务而通谋离婚。二是为了获得买房利益而通谋离婚。三是为了骗取更多拆迁款而通谋离婚。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为骗取低保费用,为出国留学等而虚假登记离婚的现象。

司法实践中,此类通谋虚伪离婚无论男女双方离婚时出于什么目的,一旦登记离婚,则夫妻身份关系已经解除,不得以其恶意登记离婚为由否定离婚的效力。

原因在于夫妻有离婚的自由,夫妻身份解除与否他人不得干预,公权力亦不得干预;单纯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并不涉及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应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也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行为公示效力的尊重。

婚姻不是儿戏,离婚也不是说离就能离,毕竟除了感情,还有混同的财产和孩子。

小编认为,感情破裂的标准就是不谈感情只谈钱,可是现实中的婚姻,有多少是成于物质也败于物质。

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也不是万能工具,大家都认为感情是复杂的,可是在法官眼里,没有感情的婚姻分割,却一点也不简单。

所以,还是那句话,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如果爱,请深爱;如不爱,请离开。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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