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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法官调解成功的案件就可以作结案处理吗(调解结案对法官有什么好处)

“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应当是指正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当中的案件,法官也只有在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才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对于单纯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法官均不得适用调解。

说到法官对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其实并不能简单的回答法官是希望还是不希望的问题。因为,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必经程序,法官在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和判决前的诉讼活动中均应当依法运用。

法官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准确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才是双方当事人调解活动的主持者,法官只是法院调解职责的具体履行者。凡经法官调解成功的案件就可以作结案处理,因此通常又可把法院调解说成是一种审结案件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官当然是希望通过调解程序,使得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能够顺利的达成调解协议。

就法官个人而言,调解成功不仅能快速结案,手续简便会有效节省自己对个案的工作量,而且还能提高个人的结案率和案件质量各项考核指标的优良率,彰显法官个人工作的业绩;就法院而言,调解结案的案件越多,整体审判效率就越高,能有效避免判决所带来的诉讼程序增多,防止法院的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被人为的加大,甚至成为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

法院调解,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民间自治组织的调解。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达成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其他组织的调解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执行的效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旦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已经法院结案的,既不得反悔调解,也无权提出上诉,就相当于一审终审了。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的调解只在诉讼过程中的两个阶段进行,即庭前调解和开庭审理中及宣判前调解。既可以由案件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调解。

虽然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大量运用,但也有几类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

一是特别程序的案件;

二是督促程序的案件;

三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四是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法官在履行具体民事案件调解的工作中,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法定的调解原则:

一、自愿原则

法院调解,承办案件的法官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不能有对当事人丝毫强迫的言行,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法院调解,不能等同于和稀泥。承办案件的法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必须是建立在已查明案件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和是非分明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才能让其心服,便于其自觉履行,真正达到案了事了。

三、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不是单纯仅凭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而是同时要对当事人所达成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也就是说,尽管案件当事人双方是自愿达成协议的,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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