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写经验 领红包
 > 科技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2.原告和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下列情形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第一,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第二,在行政赔偿中、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第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提供证据的,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

3.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之例外(被告举证)

★第一,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一般应由原告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是,作为例外,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原告不承担证明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由被告负有提出原告没有向其提出申请,或者依法依规无须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其中,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主要指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

★第二,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对于赔偿和补偿数额,应当由主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告举证证明损害情况。但是,作为例外,如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由行政机关提供评估或鉴定的证据,证明损害情况。

★第三,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这主要指在房屋征收等案件中,由于被告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等原因,突击拆除涉案房产,导致原告无从证明自己房屋及其房屋内财产的价值,无法证明损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被告就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欢迎关注,感谢您的支持!

免责声明:本站部份内容由优秀作者和原创用户编辑投稿,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涉嫌侵权/违法的,请与我联系,一经查实立刻删除内容。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心创作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