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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强盗规律是指(资本家和强盗的区别)

导语:资本的强盗规律

在规模扩大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我们应该考察资本是怎样从剩余价值产生的。一般来说,一般来说,把剩余价值当作资本使用,就是将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叫做资本积累。

资本积累就是资本规模不断扩大的再生产。资本家把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转化为资本,投入到生产中,扩大再生产的规模。扩大再生产则可能带来社会的全面繁荣。

既然能够构成第一个追加资本的剩余价值,这种一部分预付资本购买劳动力的结果就完全商品交换的规律,是前一种关系的结果。另外,从法律上来看,这种购买的前提不外是工人自由支配自己的能力,而货币或商品的所有者能够自由地支配属于他的价值。换而言之,既然第二个追加资本等不过是第一个追加资本的结果,而且交易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资本购买劳动力,工人出卖劳动力,甚至可以假定这种交易是按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进行的。显而易见,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规律,虽然表现为最初行为的等价交换,但是却已经变得仅仅是在表面上交换,实际上却是通过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把自身转变为自己对立物的。当然,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就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而且这部分资本必须由它的生产者来补偿,并在补偿时加上新的剩余额。因此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不过是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是成为一种本身与内容无关的神秘化形式。虽然资本家可以用不付等价物的方式不断换取更大的活劳动,但是我们至少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权利平等的的商品所有者是相互对立的,而让渡自己的商品只能通过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对于资本家来说,所有权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对于工人来说,它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当然,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商品也只能由劳动创造的,而且所有权和劳动分离成为经济规律的必然结果。

交换规律要求商品交换价值的相等,甚至要求商品使用价值的各不相同。虽然这样的要求同它们的消费毫无关系,毕竟消费只是在买卖结束和完成以后才开始的,但是货币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完全全符合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的。尽管如此,这种转化仍然有以下的结果:

1.产品属于资本家,不属于工人。

2.产品价值包含预付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而且要耗费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不需要资本家耗费任何东西;

3.只要找到买者,工人就可以重新出卖劳动,保持自己的劳动力。

如果简单再生产转化为规模扩大再生产的时候,资本集中为积累所代替,而资本家从花费全部剩余价值转化到消费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并把其余部分转化为货币体现自己的公民美德。尽管单独考察的交换行为仍遵循交换规律,但占有方式发生的根本变革却丝毫不触犯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所有权。实际上,只要工人自己把劳动力作为商品自由出卖,这种结果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商品才开始普遍化,成为典型的生产形式,每一个产品都是为卖而生产,而生产出来的一切财富都要经过流通。此时,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商品生产强加于整个社会,并发挥自己的全部潜力。总而言之,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而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成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

我们已经看到,全部预付资本在简单再生产的情况下,都转化为积累资本或资本化的剩余价值,而在生产的巨流中,全部预付资本重新转化为资本,成为一个近于消失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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