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主张哪些权力的分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导语:分权制衡思想是孟德斯鸠的独创吗?西方分权制衡思想的由来与演变
西方的分权制衡学说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
亚里士多德就已指出: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是构成一切政体的三个要素:“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尽管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与近代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不完全等同,也没有进而论述三要素之间的制衡关系,但毕竟是政治学说史上分权学说的滥觞。
亚里士多德像
其后,古罗马史学家波里比阿在其史著中论述了罗马共和国时期执政官、元老院和公民大会的权力制衡关系,认为“这种特殊形式的政体,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不可能发现比这更好的政治制度了”。
通常所说的西方分权论和分权制,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儿。
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刚刚尘埃落定,1690年,洛克就在其《政府论下篇》里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每个国家都拥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是互相制约的,其中“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属于民选议会;执行权和对外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可以同时由国王掌握。
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
洛克的分权论存在着重大缺陷:其一,由于执行权处理内政,对外权处理外交,仅仅是行政权的两个侧面,因而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只是两权分立;其二,洛克对分权的论述比较充分,而对制衡的论述却相对薄弱。
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分权论。
在孟德斯鸠看来,在任何国家体制下,“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他认定:“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些犀利深刻的剖析构成了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出发点。而后,孟德斯鸠指出: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
他不仅补上了司法权这一洛克忽略的第三极权力,而且着重论述了三种国家权力相互制衡的理论。他断言: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复存在了”;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
卢梭虽与孟德斯鸠同为法国启蒙思想家,但他向来主张人民主权是不可让予也不能代表的,因而从人民主权说出发,批评孟德斯鸠对国家权力的三分法并不是对主权的根本划分,而只是对主权表现形式的划分。
尽管卢梭的人民主权说更富有激进的政治正义性,但并未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相形之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最具可操作性,因而成为西方建立和健全政治制度的基本模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载人“凡权力无保障或分权未设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正是对孟氏三权分立论的充分肯定。
在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中,美国在继承欧洲遗产的基础上,在思想和实践上都对其作出了独特的改造。
以杰斐逊和汉弥尔顿为代表的美国思想家不仅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该分权制衡,而且认为过分强调中央集权和过分强调地方分权都是偏颇的,因而提出了双重分权的思想。
即把分权制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结合起来,一方面从联邦政府到州政府的各自的三权都实行横向的分权制衡,同时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也实行中央和地方的纵向的分权制衡。
他们指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双重三权分立制为其后二百余年的美国政治制度绘制了蓝图。
总之,分权制衡的理论和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在政治实践中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启示我们,一种制度的演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会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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