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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他法定情形的理解(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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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定列举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该法条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法定列举,对上述明确列举的行政行为均具有可诉性,同时,以第2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作为兜底条款与该法律的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统一。

2.人民法院受理法定列举范围外其他行政行为条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该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项中所列举的行为,但属该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或属于第十二条二款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定列举范围外的其他法定情形。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理解。该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不仅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如公民的知情权、社会保障权、公平竞争权、受教育等合法权益。此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合法权利,还包括法律保护、认可的利益。比如,公民的姓名权原则上不受行政权的任意干涉。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理解。该条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除上述列举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以外,法律、法规也可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情形。凡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但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使其权利减损或义务增加,均可以通过这个条款衔接起来。如,上述列举中没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予答复的,或者对行政机关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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