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宋代实行的司法制度你知道吗(这些宋代实行的司法制度你知道吗英语)
导语:这些宋代实行的司法制度,你知道吗?
消失的宋朝司法制度
吴钩
宋朝有些司法制度,是宋代才有的,宋代之后便消失了。是哪些制度呢?来看看:
【封案】
封案,指宋朝法官在审理一些轻微罪(杖以下)的案子时,通常在对犯罪人作出刑罚判决(比如杖八十)之后,基于情理法的衡平考虑,先将判决书入匣,暂不执行判决的刑罚。实际上就是缓刑制度,有时也叫做“寄杖”、“勘杖”、“勘下杖”。如果犯罪人能够悔改前非,则刑罚不再执行;如果犯罪人不思悔改,则开匣取出判决书,执行刑罚,这叫做“拆断”。
可惜“封案—拆断”制度似乎为宋朝所独立,宋朝覆灭后,这一古典的缓刑制度便湮灭了,以至今日许多专业的法律工作者都未必知道“封案—拆断”制度为何物。
【鞫谳分司】
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其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宋朝的刑事司法普遍实行鞫谳分司之制,负责“事实审”的法官与“法律审”的法官不可为同一个人。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翻异别勘】
翻异别勘,是实行于两宋时代的一项司法制度。翻异,即翻供;别勘,即另外审理。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录问、宣判与临刑之际,都可以喊冤翻异。一旦翻异,案子便自动进入别勘的申诉程序。从本质上来说,“翻异别勘”其实就是一种自动申诉的司法机制。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异,就必须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审,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并不得不忍受缓慢的司法效率。
当然会有一些犯人利用“翻异别勘”的机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异,于是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作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
【试法官】
试法官,宋朝的司法考试。按宋朝惯例,大理寺的高级法官、州府的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等司法人员要获得任命,都需要通过“试法官”这一关。北宋时,“试法官”考试每次考六场(一天一场),其中五场考案例判决(每场试10~15个案例),一场考法理。案例判决必须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也必须在试卷上标明。南宋时改为考五场,其中第一、二、三场考案例判决,第四场试大经义一道题、小经义两道题,第五场考法理。
前面所说的鞫谳分司、翻异别勘、试法官都是宋朝独有的司法制度,均未为之后的王朝所继承,诚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只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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