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空间效力及基本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是解决什么的问题)
导语:每天学法律(八)刑法的空间效力(1)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行为的发生都是受一定的规则约束,同样,规则的适用范围也不是无限大的。刑法作为一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其适用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
从法理学界的普遍观点来看,刑法的效力范围主要分为两类: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这一篇主要给大家讲解一下啊什么是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换句话说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当今世界,只要是个独立的国家都会对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作出规定,但由于各国的政治、宗教以及历史习惯等的不同所主张的原则也不同,概括来说分以下四类:
(1)属人原则。意思是说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只要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是用本国的刑法。(外国人在本国犯罪不适用本国刑法,由犯罪人所在国的法院审判)
(2)属地原则。意思是以地域为标准,只要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合用本国刑法。(若本国人在别国犯罪则适用犯罪所在国的刑法)
(3)保护原则。这项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只要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还是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A国人在B国杀了C 国人,由于B国是保护原则,B国刑法不适用A国人)
(4)普遍原则。它是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法律。(换句话说,只要是特定犯罪的犯罪人被抓住,那个国家抓住的就适用哪国法律)
以上四种原则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保护原则。就保护本国利益而言可谓是周密,但如果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又在国外,这就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刑事法律的冲突,是很难彻底实行下去的。鉴于上述原则的局限,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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