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阴不负的意思(光阴不负你)
导语:光阴不负——不可言说的隐情
对过程轻描淡写的描述并不意味着没有暗流涌动的情节。
越是觉得简单的事或许越有耐人寻味的内涵,之所以看起来情节一目了然,是因为其实不可言说的内情很多,稍一展开就要露馅。
就会让人“想入非非”。
咋一看,原告方提供诉状中描述的情节是他们有多么无辜,多么受伤,引用的证据也是言之凿凿,仿佛一切责任都应该由作为被告的我们企业承担。其实,有那么一瞬间连我们自己都相信了。
不过,稍微往深处一想,他们所说的情形却又充满了可疑的地方,经不起推敲。即便在尚未交换证据,还没看到他们引证的具体物证的情况下都能认定他们的表述有多么牵强。因为经过反复确认,完全可以认定诉状中所说的导致其产生“损失”的那些与他们签订的“合同”根本与我们无关,无论是以我们公司,还是以我们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名义签订的。我们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都只有我和老周能够拿得到,而我们都很清晰地记得从未与十六个原告中的任何一个签订过“合同”,更别说合同上盖了我们的公章或合同章。
还有就是,我们绝对没有在任何地方成立过“办事处”,成都也没有。姑且不管那些以不具备法人身份的“办事处”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我们坚信光这个合同中的乙方本身是子虚乌有虚构的这一点就可认定责任不在我们。(后来交换证据后我们发现原告方出具的“合同”中只有一份是以我们公司名义签订的,剩下的全是所谓“办事处”名义签的)。
在稍加思考后我就相信这些看起来简单的“事实”背后一定有一些难以言说的隐情。与一个子虚乌有的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本身就不是一个正常单位,或者正常人所能做出来的事,更别说还能让其在没有支付款项情况下率先“履行合同”,让自己陷入不确定的境遇,给自己带来“损失”。
一个企业在非注册地是否存在合法的分支机构,这是十分容易核实的事,原告方在一个自然人没有提供委托书和分支机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草率地与其签订合同,并号称已经履行,让合同生了效,使投放方欠款的情形如果存在,也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后果,无论如何也牵连不到千里之外的生产企业,这是浅显不过的道理,
可是,我们仍然成了被告。这一定没那么简单,定有不可言说的“内情”,我想……
早安,三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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