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控制权(公司章程对公司控制权的弹性规定)
如果想要从单个公司层面做好公司控制权的股权设计,就得掌握这三大工具: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法》制定的公司宪章,只要《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楚,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详细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是进行公司控制权设计最重要的工具,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六大策略,都要通过公司章程的巧妙设计来实现。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份不同的公司章程,且公司章程的规定有矛盾,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同意公司章程备案等问题,对此应如何处理呢?
分析如下∶
1.出现多份不同的公司章程且公司章程的规定有矛盾的处理。
当出现多份不同的公司章程且公司章程的规定有矛盾时,以签订时间在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2.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同意公司章程备案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必须将公司章程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实践中,出现两份不同的公司章程,其中有一份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另一份公司章程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则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同意备案的另一份公司章程有效吗?
在司法实践的判例中,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不影响公司出于内部治理需要在原公司章程基础上重新订立公司章程的有效性。重新订立的公司章程都已经各股东的签字认可,且签署时间在原备案的公司章程之后,对签字认可的各股东都有约束力。
对每个人来说,股权布局一定要达成两个目标:
1.原始股东或原始创始人要紧紧掌握住公司的控制权;
2.在不丧失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实现公司合理合法纳税,降低税收风险。
在后续的文章中,我将继续分享有效且合规的股权布局控税方法,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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