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法规的区别(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教材目录)
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分类】物权分三类:(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

【土地所有权(公家的)】
土地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
【土地承包经营权(私人的)】
1.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3.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农村
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人的)】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设立于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卖)或划拨(送)两种方式。
4.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卖)。
5.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改变的应当依法经行政机关批准。
6.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1)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申请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一体,房地不分离。)
7.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他用地使用权,到期消灭。

【地役权】
1.地役权是当事人(甲)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利用他人(乙)不动产的权利。是甲乙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需要便利的(甲)地叫需役地,供便利的(乙)地叫供役地。
2.地役权是特殊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合同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方法。
4.甲的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丙)同时享有地役权。乙的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简化:地役权是从权力,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
【不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的机构办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做登记。(注意: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3.物权效力,由《民法典物权编》评价合格效力,由《合同编》评价。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
(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的物权设立和转让同样自交付时生效。(可以登记,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侵权与物权保护】
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2.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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