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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加班费怎么取证(公司不给加班费需要什么证据)

劳动争议类纠纷的实务案件中,仲裁庭或者法院为了避免取证困难、提高结案效率,往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基数计算加班费。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认定方式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考量,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应高于平时工资,因为加班费是以牺牲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对价的,属于对劳动者丧失休息时间的补偿,因此,实务中对加班费基数的认定往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标准,且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基本工资的,法院应按照约定的数额计算加班费。

其次, 劳动合同仅约定了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笔者认为,应当将基本工资以外的补贴、津贴、奖金等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除了基本工资之外,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还包括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工龄补助等其他名目,若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并不能真实反映劳动者的全部薪酬水平,进而导致劳动者加班的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

再次, 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且实际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基本工资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按照基本工资的标准补足加班费的差额。

最后,劳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基本工资也没有约定加班费基数。实务中,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报酬的,应当以工资单或银行的工资卡明细为依据,计算出日平均工资,再乘以系数21.75所得结果即为加班费的基数。

特别提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劳动者,平时多留意保存工资发放表、工资条、考勤表等实物证据,一旦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困境,维权主张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关键时刻能够起到画龙点晴的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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