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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多宅如何确权(农村一户多宅会有什么影响)

导语:农村“一户多宅”会怎么处理?可以确权吗?

1987年我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一户一宅”政策也正式入法,因此对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等乱象的管理治理等工作也由此开展起来。《土地管理法》中对“一户一宅”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与“一户一宅”相对应的“一户多宅”,也就是农村村民拥有了两处及以上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不仅是给合法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还要对非法的宅基地进行治理、处理,其中“一户多宅”便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重点清查、治理的对象。但是遇到下面一些特殊情况,也会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

特殊情况一:分户辟宅

有些村民户内人口较多,为了居住方便,在村内建有两处住宅。根据国家“一户一宅”政策,即便户内人口再多,只要是一个“户头”的,都属于一户,如果建有两处宅院,原则上说是不允许的。

不过既然户内人口较多,那就可以考虑分户。在农村一般子女结婚后是可以和父母户头分开的,分户后原来的一户就可以变更为两户,那就可以享受获得多出的这处宅基地。

如果我们满足了当地规定的分户条件,就可以向村集体提出分户申请,经村集体同意并公告后无异议的,就可以先置宅再补办分户手续,分户成功后,这两处宅基地是都可以以各自户主的名义进行确权登记。

特殊情况二:村民间有偿买卖

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属于商品房产,是不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这里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城镇户口居民,即使他们实力再雄厚,也是不能够在农村购地买房的。

但是土地管理法对村内村民间房产的交易确是允许的。如果双方都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准备买房的人属于独立户而又没有分配到宅基地,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这多出的房屋出售给他,卖房户自己也能获得相应的收益。

买房的人对于买到的房屋住宅也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

特殊情况三:房屋发生继承关系

在农村最多的就是这种情况,父母与子女已经分户,而且子女在村内也已经有了新的宅基地生活居住。

但是当子女父母不在之后,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典精神,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因此子女是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房产的。当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之后,加上自己的住宅,这样就造成了子女的“一户两宅”。

这种情况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而且继承人也是同时可以将两处房产都进行确权登记。只是根据“一户一宅”政策。继承得来的这处房产不能扒掉重建,即便房屋倒掉后,也是不可以再在宅基地上重建的,这处宅基地也随即将被村集体收回。

特殊情况四:总使用面积符合规定

有些家庭虽然成员较多,但又不愿意分户居住,当这种达到分户条件又没有分户,他们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也是合法的“一户多宅”,可以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特殊情况五:政策性多宅

因一些规定或户口迁移过程中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比如入伍参军或读学等户口迁移的,在入伍和就读期间是保留其土地权利的,或者迁回时要求分户分土地的,都有可能会造成“一户多宅”,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确权登记的。

那么,无法确权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上面介绍到的是一些特殊情况造成的“一户多宅”,按照政策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但是农村存在更多的是没有合法原因的“一户多宅”,那面对这种情况,农户是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房屋的。那没有被确权的宅基地将会做怎样的处理呢?

对于农村建新没有拆旧的,或是以强制或欺骗手段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包括继承宅基地后未经批准新建、翻建的,这些都会被拆除处理,不过在一些地区会有一定的补偿。

也有些地区开始了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如果一户多宅的村民又不想拆掉多余的房屋,可以通过交纳相应的费用来有偿使用宅基地。

也可以将超出的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或转让给村集体其他成员,这样也会得到一定的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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