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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怎么管辖(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案件管辖有以下几种:

一、普通管辖

1、地域管辖: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监察对象所涉监察事项。

2、提级管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3、指定管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4、报请提级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6、管辖权争议解决办法: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法规定的最主要的管辖既是级别管辖又是地域管辖。

二、特殊管辖

上级垂直管理单位公职人员和省市级单位中的处科级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原则。

1、省级监察委受理和调查中央驻地单位厅局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要报中央纪委批准。中央驻地单位厅局级以下行使或者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与中央主管单位沟通或向其通报后,由省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

2、省级单位处以下干部(含处级}以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省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

3、地市级监察委参照省级监察委对中央驻地单位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原则,受理和调查辖区内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中处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上述单位中的处级以下行使或者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与驻地单位的主管部门沟通或向其通报后,由地市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

4、地市级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以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地市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

下级监察委接受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调查完毕后及时向指定办理的上级监察委提交调查报告,按规定程序作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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