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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的判断核心标准是什么(重复起诉的判断核心标准有哪些)
导语:重复起诉的判断核心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不仅原则上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诉讼,而且也禁止法院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而矛盾的审判。遵循既判力的要求,该条规定完全是出于对司法权威维护的必要。
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依据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使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仍应认定该后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裁判申请再审。
因此,即使有些案件不属于重复起诉,但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仍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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