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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的条件新民法典(被收养人的条件不包括)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关系编-收养关系的成立》---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款: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理解与适用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在收养的身份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分别是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收养人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送养人是抚养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人。收养的基本原则是:
1.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是适格的被收养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具体判断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认定。
条文参见
《总则编》第19条;《婚姻家庭编》第1099、1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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