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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薪多久算拖欠工资呢(公司欠薪多久才可以受理)

相信很多伙伴们都会有个困惑,那就是到底公司拖多久不发放工资才叫拖欠工资,拖几天可以算作拖欠工资吗?实践中总是有用人单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理由而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总是以再等几天、月底就打你卡上了、最多不超过年底等等理由把我们的工资一拖再拖,我们能否以此来进行诉讼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拖欠工资的一般情况

1、若已经签署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资发放日为基本日期,拖欠哪怕几个小时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2、若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按照公司每月的财务结算日计算,举个例子往期通常都是每月30号发工资,则认定30号为发工资日。

3、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已经规定:企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可见我国劳动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相关事宜已经做了明确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为,有些用人单位并是不想恶意欠薪,其可能确有无法克服的实际生产困难,例如生产经营困难、决策失误等,所以才延期支付工资,此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事先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延迟支付工资的,则不属于拖欠工资的范畴,情况属实时,双方可以相互体谅。

意见建议

一般建议劳动者主动把实际情况给用人单位说明,进行协商请求单位支付工资。其次若无法调解成功的,你可以申请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此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讨薪成本。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此外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最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总而言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谨慎的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遭遇欠薪等行为,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

法条划重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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