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你是否曾经也是一纸诉状递交法院以为官司赢定时却被告知因举证不足而灰头土脸的败了诉?
你是否曾经也是以为有理走遍天下不在辩驳时被驳回诉讼请求?
你是否曾经也因为这些而怀疑司法公正?
其实,打官司和做任何一件事一样,一定要充分的做好“功课”,也就是在你打官司前,应当首先搞懂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打无准备之“仗”。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个对于民事官司胜负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知识,那就是举证责任。只有搞清这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况,再根据规定进行充分的举证才能赢得官司,而避免出现“有理说不清”的情况。
壹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例如:甲去法院起诉乙,说乙欠甲100万元。那么本案中,甲就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即甲主张甲与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在诉讼过程中,甲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这个事实,证据可以是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等等……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例如:甲去法院起诉乙,说乙欠甲100万元,而乙说:“我已经还钱了”,那么,本案中,乙就是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当事人,即乙主张甲与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所以,在诉讼过程中,乙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这个事实,证据可以是还款凭条、甲出具的收条等等……
关于败诉
如果以上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贰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
但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新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例如,甲去法院起诉乙,说乙欠甲100万元,而乙说:“我已经还钱了”,而甲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乙已经还了70万,那么,乙只需要证明剩下的30万已经还了,而不需证明这70万已经还了。
叁
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
事实无需举证
▽
《新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肆
“特殊诉讼”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败诉
如果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则需要法律规定的那一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律规定需要证明的事实部分,否则就有可能面临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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