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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钱怎么办(结婚一年了离婚了彩礼该还给男方吗)

《民法典》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给付彩礼要以自愿为原则,以给付人家庭实际情况为依据。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订婚、结婚时会按照习俗向对方赠送聘金、彩礼、见面礼等,之后又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等原因而悔婚、离婚。这时候,彩礼的归属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结婚后是否还能要求返还彩礼?一起来看今天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男(原告)、女(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先订婚后登记结婚。男方按照当地风俗,订婚时给予女方定亲彩礼,为女方购买“三金”一套。双方婚后未孕育子女,未举行婚礼,未同居生活。结婚半年后,男方以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一般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现在双方结婚一年了,男方以与女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三金”,以及曾给女方及其家人、亲戚的见面礼、节礼、喜酒钱等。

法院审理: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以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较一般主张离婚,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法院认为,定亲彩礼、三金皆属当地结婚定亲风俗,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既然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且未共同生活,未举办婚礼,支持返还较为妥当,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亲彩礼及三金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见面礼、节礼、给被告亲戚的喜酒钱等系双方恋爱期间或新婚后,原告自愿给付被告及其家人、亲戚的钱款,不能认定为彩礼,且原告亦无证据证实上述钱款已实际支付,故对该部分财物被告不应返还。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彩礼;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三金,如不能返还,则等额返还购买三金时的实际价款。

裁判要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价值较小的物品,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彩礼款应全额返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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