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帮助素不相识的穷人吗英语(我们应不应该帮助穷人)
导语:我们需要帮助素不相识的穷人吗?
这个问题涉及到对“财产权”的争论,或者说,在分配正义成为一个政治哲学议题的前提下,这个问题才有效。
最早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城邦民主制所产生的低效与派系斗争让柏拉图感到失望。而他对此的诊断在于“有产者与那些无产者在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使得派系斗争在任何时候都完全有可能促使一个小集团把私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1]为此,除非对私有财产进行一种深度的变革,否则不可能有任何办法终止私利对公益的凌驾。
而柏拉图的药方就是彻底废除私有财产,采用集体所有权的方式。
“同胞公民给他们提供的,只是生计和训练所需之物,而且他们中没有任何一个人拥有私有财产,但他们把他们拥有的任何东西看作是全体共有;……他们这样居住着,自愿作为他们同胞公民的护卫者和其余希腊人的领袖。”[2]
需要区分的是,这种对私有财产的废除与一般意义上的共产主义仍存在本质区别,其目的是为了使得城邦的统治者能够摒除个人私利,而非其他。
换言之,柏拉图世界的“财产”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性,也未曾考虑过在公民间进行物质分配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的可能性,这些问题是不存在的。
对于题主的问题,柏拉图首先会否认这个面包“属于”题主。其次会否认救助这个陌生人是正义行为,因为对行将饿死的人施加慈善的行为应当来自他的朋友、亲属、同胞而非其他,陌生人对其不负任何责任。
需要关注的是,何时对陌生人的救助成为一种社会正义?或者说,为什么对一个陌生人的救助并非出于“慈善”,而是产生自必然性的“正义”?
在中世纪,不管是犹太人圣经或是基督教圣经,我们仍未找到这样的观点:针对穷人的财产要求,政府有义务消除贫困。最多只能看到一些零星的、有关财富的质疑,比如:
(1)财富是获得救恩的阻碍(富人上天堂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
(2)财富不平等是犯罪与暴乱的根源(“贪婪罪”与“公平价格”)
(3)贫困与富裕的差距将导致私利对公益的凌驾(柏拉图主义)
但即便如此,对于题主问题的回答仍是不明确的。古代社会的思想家未能明确地提出财产对于个人生活的意义。有些人富裕,有些人贫穷是生活中的一个简单事实。
换言之,即使如题主所言有“有一百亿面包”但却毫不施行救助的行为是一种道德错误,这意味着不仁慈,但却无法脱离宗教理由,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加以指责。
接下来考虑的是平均主义这种朴素的财富分配观。依照约瑟夫·拉兹的分析,平均主义的定义为“如果存在G,那么每个人都有资格得到G的1/n。”[3]依照这种观念,题主的问题可以得到合理解决,因为任何打破平均状态的财产分配都是不允许的。即使只剩一块面包并且只能救活一个人,依照平均主义的观念,仍应当分成等量的份额。
这可以看作是从正义层面讨论财产的分配的第一次尝试,当然这也显而易见的可以看到问题——财产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将会极大的影响个人财富的积累,并最终阻碍财富的生产。
虽然有诸多问题,但仍然给出了一丝解决“对陌生人救助责任”的可能性。既然阻碍生产是不可接受的,那么“将蛋糕做大”就比“将蛋糕分的更加平均”更具紧迫性。因此在古典经济学看来,重要的是确定不同的生产要素,并且增加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在财产足够丰富的前提下,就能够在不损害任何人财产的前提下,由政府对贫困者予以帮扶。
这种对于生产力的追逐也就产生了一种“财产的神话”,即自我财产权是重要的,它是任何一个个体反对国家侵入私人生活的底牌,并且表现了个人人格和意志延伸进入世界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政府能够保证每个公民处于相同的起点通过自由劳动获取财产,那么财富的不平等就是能够接受的。因为贫困仅取决于个人的努力,而非社会的不公。
如果题主所说的行将饿死的人,其饿死的原因是投资冒险的失败,那么即使题主有面包,也没有义务进行救援。可以看到,古典经济学的一大功绩在于,它至少最低限度的确定了财产对于个人的重要性(无论是采取哪种论证方式),只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其中的隐含的悖论:
1.个人自主性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它神圣不可侵犯;
1.财产权对个人自主性来说至关重要;
2.侵犯财产权就是侵犯个人自主性(个体尊严)。
也就是说,接受这样一套推论,我们将无从说明任何有关陌生人的责任,对于陌生人的强制性救助是毫无理由的,是一种侵犯。
至此,除了马克思,并未有别的思想家觉得题主的问题是值得关注的,贫困与富有仍然是一种无可奈何的自然现象。
而马克思巧妙的证明了,财产权所诉诸的个人自主性“不过是建立在特别的、非常有争议的人性理解的基础上。”[4]并非是人们依据个人自主性定义了财产权,而是依据财产权定义了一种称之为“个人自主性”的人性观。
然而重要的是,即使我们承认个人自主性有着非同寻常的重要性,也必须注意这样一个事实:
就是自主性他首先是一种理想而非现实。一方面,我们具有多少自主性取决于我们能够多大程度的意识到我们所经历的变化;另一方面,我们的自主性恰恰是在非自主的状态下形成的,一些最基本的吃饭、喝水和与其他人类的交往结合在一起时,才产生了“自主性”,人性的所有特征都可能是社会结构强加在我们身上的。
如果自主性真的有无与伦比的重要性,那它恰恰会反对“不可侵犯”这一概念本身。
即使撇去哲学上的讨论,仅看待“财产”概念本身,也无法得到绝对的自我所有权——虽然一个人的劳动所得应当为他所有,但却并非是绝对的。因为任何劳动、交易都发生在市场的框架下,而市场本身就需要集体的维系。
换言之,绝对圆满的、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并不存在。个人应当拥有多少财产取决于个人和同伴们就共同利益展开讨论、协商并最后做出的决定,而非某种不恰当的人性观。
回到题主的问题,在市场模式盛行的现代社会,题主地问题确实是一种背德行为,并且给予这个行将饿死的人面包,不来自仁慈,而是来自正义。虽然看起来与古代的回答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其间内涵的变化是值得注意的。
最后用罗尔斯的话语结束这个回答吧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同意相互分享各自的命运。他们在设计制度时利用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只是在这样做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情况下。”[5]
现代社会赖以维系的基本价值——平等,意味着一种“分享”,并且这不仅是分享想法、工具、公共空间,而是要分享他人的命运,将自己与他人的不幸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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