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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门头属于谁(商铺门头所有权属于谁)
导语:【金法说案】商铺门头谁做主,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王某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一商铺的所有权。商铺交付后,王某发现商铺门头上安装有他人的广告字,经与物业公司协商拆除,物业公司予以拒绝,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拆除。
王某认为,其已取得该商铺的所有权,物业公司将商铺门头出租给他人使用,影响其在商铺门头安装广告字,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应予拆除。
物业公司认为,商铺门头属于建筑物外墙,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非王某专有,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享有管理权,有权进行出租。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限期拆除王某商铺门头上安装的广告字。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建筑物外墙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与其商业用房专有部分相对应及合理范围内的外墙上安置招牌或同性质的广告,其目的在于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宣传作用,进而促进交易,增加财富。这不仅是经营性用房特定使用功能的必然需求,也符合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连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物业服务企业将该处位置出租给他人使用,侵害了业主合法使用的权利,应承担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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