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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正当防卫的判定依据是什么(法律科普正当防卫的判定依据有哪些)

导语:法律科普:正当防卫的判定依据

“坐好,别摔着了。”李强下班后,依照往常的习惯,骑着自行车去幼儿园接孩子回家。因为路途中须经过小巷,道路较窄,怕孩子撞倒,李强特意放慢了骑行的速度。而这,正好给已经盯了他们几天的女人绝妙的机会。

女人从巷道里走出,在李强骑车经过的瞬间,眼疾手快地拉住自行车上坐着的女孩,随后开始向前狂奔。女孩被陌生女人吓到,刺耳的尖叫声唤回正在骑车的李强。

李强立即回头,发现了女人的行径,扭头冲到女人面前,扔下自行车,一把手将女儿抢了回来,女人则被李强的力度推倒,摔倒在地。尚在心惊胆战的时候,李强的眼前突然冒出两名手持武器的男人。

而身后女人也已经爬起来,准备继续来抢自己的女儿。这里是小巷子,平时来往的人也少,在孤立无援,又同时面对三人持武器围攻的情况下,一时间,愤怒与恐惧同时涌上心口。

李强抱着女儿边跑边求助,最后被三人困在小巷的一个死角。随后,李强将女儿放在一旁,在青年男子拿刀攻击自己脸部的瞬间,夺走对方的武器,随后利用巧劲压倒青年,切断其颈动脉。

同伙的女人与中年男人见状,更加疯狂地攻击李强。李强先踹翻冲上来的女人,随后与男人扭打在一起,在几次躲闪后,男子肺部被李强刺伤,倒地不起了。

李强正欲松一口气时,之前踹翻的妇女已经爬到了女儿的附近,女儿被吓得哇哇直哭,没有任何犹豫,李强抓紧步子冲去,踩住女人的脖子,从背部连续刺六下。

随后,李强手指发颤的打了110,经过抢救无效,人贩子团伙被李强团灭。法律分析:李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

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位于刑法第二十条,是指国家利益、本人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如个人的财产、生命安危、国家的重大财产等,正在受到他人的侵犯,且这种侵犯行为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为保护以上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以自己积极予以制止的行为,即为正当防卫。对保护合法利益而使不法侵害人产生损害的,此类不法侵害人的相应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故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即便造成了损害,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强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为了保护自己女儿不被人贩子拐走所实施的夺刀杀人的行为,即刺死青年男人与中年男人。另一个行为则是女人爬去女儿附近,在情急之下将女人杀死的行为。

对于前者的行为法律评价应评价为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形,特殊防卫。而后者需要进一步判断当时的情况,若不满足特殊防卫的情形,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何种情况算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是立法者为保护公民人身权益而设定的,用于公民所面临急迫的、紧急的危险情形,在无法寻求公力救济,即警方及时介入的情况下,鼓励公民进行自救的方式。

特殊防卫是一种无限制防卫,在此种防卫的情形下,防卫人可以采取任何的方式去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正因为特殊防卫的权限很大,所以仅能在以下的情形予以适用。

第一类是行凶类案件,如不法侵害人手持能够造成人体伤亡的武器,对防卫人进行攻击,具有造成防卫人重伤或死亡的高度可能性。

第二类是杀人案件,即不法侵害人主观上存有故意杀害的意图,并准备在客观上实施故意杀害防卫人的行为,此时防卫人可以适用特殊防卫,杀死不法侵害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类是抢劫案件,即不法侵害人想要抢夺防卫人的财产,并且具有实施暴力抢夺的倾向,此时因为抢劫罪的暴力级别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故也属于法定的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

第四类是强奸案件,即不法侵害人在主观上想要奸淫妇女,在客观上实施暴力控制行为,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此时妇女与其朋友作为防卫人,可以适用特殊防卫。

第五类是绑架罪,即不法侵害人主观上有绑架他人以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客观上控制了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此时绑架罪已经既遂,被绑架者可以采取特殊防卫保护自己的安全。

最后是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类型的犯罪,根据同类解释原则,本条中其他未列举的严重危害人身类犯罪,需要犯罪所涉及的暴力级别达到前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程度。

三、李强杀死女人的行为是否能成立特殊防卫

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特殊防卫均具有时间限制,即无论是实施正当防卫还是特殊防卫,均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若不法侵害还在预备阶段,此时进行防卫是事前防卫,一旦出现损害,防卫人需要承担责任。

而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再进行防卫即为事后防卫,若此时进行打击行为可能会构成相应的犯罪。故判断李强杀死女人时是否处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十分关键的。在案件里,女人已经爬到李强女儿附近,随时具有抱走女儿的风险。

而李强在与两个男子殊死搏斗下,体力消耗过大,未必能防住女人的行为。且两名男子均携带刀具,女人虽未拿出相应武器,但已被激怒的女人一旦抓住自己女儿,可能会出现杀死女儿泄愤的结果。

综上,李强杀死女人满足正当防卫或特殊防卫的时间条件,即存在紧迫的人身危险。但是限度条件的判定上需要进一步予以侦查。

若女人准备抓住李强女儿时,李强能够通过制服女人,使之失去进一步侵害行动能力,那么杀害女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反之则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而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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