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正当防卫的判定依据是什么(法律科普正当防卫的判定依据有哪些)
导语:法律科普:正当防卫的判定依据
“坐好,别摔着了。”李强下班后,依照往常的习惯,骑着自行车去幼儿园接孩子回家。因为路途中须经过小巷,道路较窄,怕孩子撞倒,李强特意放慢了骑行的速度。而这,正好给已经盯了他们几天的女人绝妙的机会。
女人从巷道里走出,在李强骑车经过的瞬间,眼疾手快地拉住自行车上坐着的女孩,随后开始向前狂奔。女孩被陌生女人吓到,刺耳的尖叫声唤回正在骑车的李强。
李强立即回头,发现了女人的行径,扭头冲到女人面前,扔下自行车,一把手将女儿抢了回来,女人则被李强的力度推倒,摔倒在地。尚在心惊胆战的时候,李强的眼前突然冒出两名手持武器的男人。
而身后女人也已经爬起来,准备继续来抢自己的女儿。这里是小巷子,平时来往的人也少,在孤立无援,又同时面对三人持武器围攻的情况下,一时间,愤怒与恐惧同时涌上心口。
李强抱着女儿边跑边求助,最后被三人困在小巷的一个死角。随后,李强将女儿放在一旁,在青年男子拿刀攻击自己脸部的瞬间,夺走对方的武器,随后利用巧劲压倒青年,切断其颈动脉。
同伙的女人与中年男人见状,更加疯狂地攻击李强。李强先踹翻冲上来的女人,随后与男人扭打在一起,在几次躲闪后,男子肺部被李强刺伤,倒地不起了。
李强正欲松一口气时,之前踹翻的妇女已经爬到了女儿的附近,女儿被吓得哇哇直哭,没有任何犹豫,李强抓紧步子冲去,踩住女人的脖子,从背部连续刺六下。
随后,李强手指发颤的打了110,经过抢救无效,人贩子团伙被李强团灭。法律分析:李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位于刑法第二十条,是指国家利益、本人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如个人的财产、生命安危、国家的重大财产等,正在受到他人的侵犯,且这种侵犯行为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为保护以上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以自己积极予以制止的行为,即为正当防卫。对保护合法利益而使不法侵害人产生损害的,此类不法侵害人的相应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故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即便造成了损害,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强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为了保护自己女儿不被人贩子拐走所实施的夺刀杀人的行为,即刺死青年男人与中年男人。另一个行为则是女人爬去女儿附近,在情急之下将女人杀死的行为。
对于前者的行为法律评价应评价为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形,特殊防卫。而后者需要进一步判断当时的情况,若不满足特殊防卫的情形,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何种情况算特殊防卫特殊防卫是立法者为保护公民人身权益而设定的,用于公民所面临急迫的、紧急的危险情形,在无法寻求公力救济,即警方及时介入的情况下,鼓励公民进行自救的方式。
特殊防卫是一种无限制防卫,在此种防卫的情形下,防卫人可以采取任何的方式去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正因为特殊防卫的权限很大,所以仅能在以下的情形予以适用。
第一类是行凶类案件,如不法侵害人手持能够造成人体伤亡的武器,对防卫人进行攻击,具有造成防卫人重伤或死亡的高度可能性。
第二类是杀人案件,即不法侵害人主观上存有故意杀害的意图,并准备在客观上实施故意杀害防卫人的行为,此时防卫人可以适用特殊防卫,杀死不法侵害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类是抢劫案件,即不法侵害人想要抢夺防卫人的财产,并且具有实施暴力抢夺的倾向,此时因为抢劫罪的暴力级别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故也属于法定的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
第四类是强奸案件,即不法侵害人在主观上想要奸淫妇女,在客观上实施暴力控制行为,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此时妇女与其朋友作为防卫人,可以适用特殊防卫。
第五类是绑架罪,即不法侵害人主观上有绑架他人以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客观上控制了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此时绑架罪已经既遂,被绑架者可以采取特殊防卫保护自己的安全。
最后是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类型的犯罪,根据同类解释原则,本条中其他未列举的严重危害人身类犯罪,需要犯罪所涉及的暴力级别达到前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程度。
三、李强杀死女人的行为是否能成立特殊防卫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特殊防卫均具有时间限制,即无论是实施正当防卫还是特殊防卫,均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若不法侵害还在预备阶段,此时进行防卫是事前防卫,一旦出现损害,防卫人需要承担责任。
而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再进行防卫即为事后防卫,若此时进行打击行为可能会构成相应的犯罪。故判断李强杀死女人时是否处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十分关键的。在案件里,女人已经爬到李强女儿附近,随时具有抱走女儿的风险。
而李强在与两个男子殊死搏斗下,体力消耗过大,未必能防住女人的行为。且两名男子均携带刀具,女人虽未拿出相应武器,但已被激怒的女人一旦抓住自己女儿,可能会出现杀死女儿泄愤的结果。
综上,李强杀死女人满足正当防卫或特殊防卫的时间条件,即存在紧迫的人身危险。但是限度条件的判定上需要进一步予以侦查。
若女人准备抓住李强女儿时,李强能够通过制服女人,使之失去进一步侵害行动能力,那么杀害女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反之则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而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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