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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库管理制度(幼儿园出入管理制度)

导语:出入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进一步规范出入厂管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厂门时。

3 职责

管理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4 工作程序

4.1人员出入管理

4.1.1本企业人员

上下班应穿着整洁,打卡出入厂(详见《着装管理制度》)。

4.1.2外企业人员

4.1.2.1供应商及其雇用人员:

a. 入厂:联络相关洽办人确认后,到警卫室填写《外来人员/车辆登记表》,并凭身份证明文件换发“临时工作证”,并且将随身携带的包裹放置门卫的专用铁柜内,锁好并保管好钥匙。如需工作中使用的工具,在登记表中做好登记,经警卫确认后方可带入厂内。

b. 出厂:当日工作完毕出厂时,应交还“临时工作证”和钥匙,并换回身份证明文件。如有携带的工具,则由警卫核对后方可出厂。午间出厂用膳及工作中出入厂区时亦同。

4.1.2.2洽公人员:

接洽业务的厂商或政府机构人员如有出入必要时(联络相关洽办人确认),应于警卫室填具《外来人员/车辆登记表》和《会客单》,《会客单》一式二联经警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一联存警卫室,第二联交洽公者暂存。并以身份证明文件换发“来访证”佩挂入厂(但由经办人陪同入厂者得免缴身份证明文件),公毕经洽办人签章后持出,经警卫检出原存第一联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缴“来访证”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

4.1.2.3参观人员:

a. 政府机关、人大代表、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填具《外来人员/车辆登记表》并按经规定准许参观的路线引导参观,参观完毕出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在《外来人员/车辆登记表》中签注出厂时间后方可出厂。

b. 参观非经划定准许参观之区域者,需总经理核准。

c. 本厂区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陪伴宾客参观事前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外来人员/车辆登记表》。

4.3车辆出入管理 

4.3.1 厂商车辆

4.3.1.1入厂:

a.如经常有业务联系的供应商的车辆应由接洽部门经理、管理部经理核准后,换发“通行证”,车辆将“通行证”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右侧经警卫查对后,并停放在规定区域。

b.如偶尔有业务联系的供应商,需到警卫室填写《外来人员/车辆登记表》,并以身份证明文件或驾驶证明文件换发“临时工作证”。

4.3.1.2出厂:

a. 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经警卫查验后方可出厂。如有他厂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者,除于进厂时向警卫说明外,于进厂时由警卫随车前往交货地点会同卸货后并随车至厂门放行。

b. 装运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除凭车间规定的单据外,除车间规定的单据(送货单)外,应凭《运输卡车申派既出厂单》,一式二联经相关授权人员核签,第一联存其主办部门,第二联出厂经警卫签注出厂时间留存,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经办部门的主管处理。

4.3.2员工交通工具和公司车辆出入按照《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4.3.3其它外来车辆

4.3.3.1通用公司人员的车辆凭特殊通行证可出入厂区(通用供应商不在此列),但不能进入生产、生活区域。

4.3.3.2政府机关人员在办理好会客手续后,车辆免予办理手续,但不能进入生产、生活区域。

4.3.3.3其它车辆出入:在警卫室登记联系相关接洽人员经许可后放行,如有物品参照4.3.1.2的规定办理。

4.4 物品出入管理

4.4.1物品出厂授权:生产类物品由生产部经理确认授权名单;仓库物品由商务部主管确认授权名单;非生产类物品由管理部经理或相关部门经理确认授权名单。(详细授权名单见警卫室)

4.4.2生产类物品出厂:除车间规定的单据(送货单)外,应凭《运输卡车申派既出厂单》,一式二联经相关授权人员核签,警卫对授权人员的权限进行核对无误后第一联存其经办部门,第二联出厂经警卫签注出厂时间留存,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经办部门的主管处理。

4.4.3仓库类物品出厂:出本厂区时凭《出门证》一式二联由主办部门填具出门物品栏的品名、规格、数量及入门物品栏的品名、规格、预定返厂数量及时间后由相关授权人员核签,警卫对授权人员的权限进行核对无误后第一联存其经办部门,第二联出厂经警卫签注出厂时间留存,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经办部门的主管处理。

4.4.4非生产类物品出厂:

4.4.4.1拖外修理或出借物品;需再携返厂的样品;送外检验校正仪器;自备装运物品的空容器或其他应再携返的物品:

a. 出本厂区时凭《出门证》一式二联由主办部门填具出门物品栏的品名、规格、数量及入门物品栏的品名、规格、预定返厂数量及时间后由相关授权人核签(出借由总经理核准其余由相关授权人),警卫对授权人员的权限进行核对无误后第一联存其经办部门,第二联交厂商(或借用人、携出人)于物品回厂时使用,由警卫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并由其留存。

b. 返本厂区时厂商(或借用人、携出入)凭第二联交由警卫查对并检出原存第一联签注入厂时间后,于第二联交厂商(借用人或携出人)随物品送至经办部门(请修、出借等部门)确实验收后填记实际返厂数量经主管核签后交厂商(借用人或携出人)并出厂时交警卫室卫室留存。

c. 如物品分批返厂时,除最后一批比照前项规定办理外,至其余各批物品返厂时应由厂商(借用人或携出人)编制 “物品返厂清单” (需注明交货品名规格数量及该批物品的《出门证》日期)(第一联自存)第二联由厂商(借用人或携出人)凭该清单经警卫查对并签注入厂时间后于第二联交厂商(借用人或携出人)随物品送至经办部门(请修、出借等部门)确实验收后填记实际返厂数量经主管核签后交厂商(借用人或携出人)。待最后一批物品返厂后警卫再将《出门证》第二联留存。

警卫室应经常查对未入厂的送修出借或其他应再携返物品,如逾预定入厂日期应即联络经办部门催办,如逾期10天以上时,应要求经办部门填具“未返厂原因”及“预定入厂日期”的延期申请经部门经理核签后一份存经办部门,一份送回警卫室存查,但逾期1个月以上应呈报至管理部经理,逾期2个月以上应呈报至总经理。

4.4.4.2顾客财产出厂:出本厂区时凭《出门证》一式二联由经办部门填具出门物品栏的品名、规格、数量后由顾客财产接收部门的相关授权人员核签,警卫对授权人员的权限进行核对无误后第一联存其经办部门,第二联出厂经警卫签注出厂时间留存,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经办部门的主管处理。 

4.4.2.3免列帐物品(限垃圾、废弃物)的出厂:

经管理部经理核签的《出门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留经办部门存查,第二联出厂经警卫查对签注出厂时间存警卫室备查后放行。

5相关文件

5.1《着装管理制度》 M/JLGL-12-06

5.2《车辆管理制度》 M/JLGL-14-04

6相关表格

6.1《出门证》 印刷品

6.2《外来人员/车辆登记表》 JL-GL-03

6.3《会客单》 印刷品

6.4《运输卡车申派既出厂单》 印刷品

6.5 《送货单》 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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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程序由管理部编制/修订;

本程序由管理部经理审核;

本程序由分管副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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