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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87号令第二十条解读(政府采购管理办法87号令地区限制)

导语: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二十八条)潜在投标人信息保密

政府采购87号令 第二十条解读(政府采购管理办法87号令 地区限制)

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二十八条)潜在投标人信息保密

原创 岳小川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采购的核心是公平竞争。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保障竞争环境,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可能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作出了各种各样的禁止性规定,例如禁止在招标文件中指定货物的品牌和型号、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投标人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投标人不得围标串标等。禁止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有效的竞争。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将会影响竞争和公平,损害招标投标活动的公信力,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87号令对于这种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会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还应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这里的他人,指的是除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可以要求或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但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应主动提供应保密的信息。

其实,与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类似的会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还有很多,例如:

(1)向他人透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2)向他人透露被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在组织现场踏勘或标前澄清会时,要求与会人员集中签到、点名;

(4)书面澄清文件中出现提出问题的潜在投标人的单位;

(5)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投标意愿和投标方案;

(6)向他人透露投标人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价格信息等;

(7)向部分投标人提前透露招标文件可能澄清和修改的内容;

(8)向投标人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信息;

(9)向投标人透露评标的情况。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随时注意信息保密,绷紧信息保密这根弦,切实避免无意识的泄露应该保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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