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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有哪几种(事实认识错误影响犯罪成立吗)

导语: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主观上意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的保护法益。

1.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属于主观错误。

例如,甲欲杀乙,丙、丁长得非常相似,甲将丙认作乙,把丙杀死,即属对象错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具体对象在案件中从未出现过。

2打击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并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例如,甲欲杀害乙,由于枪法不准,击中了乙身边的丙,造成了丙死亡——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在案件中出现了。

(1)具体符合说:由于客观上所造成的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具体符合,行为人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以一重罪论处。

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罪名,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2)法定符合说(通说观点):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的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即便被害的对象与主观上杀害的对象不是具体的一致,也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3.因果关系错误: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对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1)结果的发生不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例如,甲为了使乙溺死水中,将乙推进井中,实际上乙是在井中摔死的。处理结果为,因果关系的错误无任何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了结果,处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处理结果为,通说认为,因果关系的错误无任何影响。

多数说: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二因一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做了重复评价。因此用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

(3)结果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处理结果为,如果危害结果是实行行为导致的,则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如果不是,则否认故意犯罪的既遂。

例如,甲打算杀死乙,计划先用毒药将乙搞昏,然后再用绳子勒死乙。

但因为投放的毒药剂量过大,乙喝完毒药就死了,甲投放过量毒药的行为对乙的生命造成紧迫危险,是实行行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不是实行行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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