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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怎样约定更有利益(违约金如何约定)

王女士和一家装修公司订立《装修合同》,将其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装修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施工期限为120天,如装修公司未按期交工,则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装修公司超过约定期限186天才完成施工,向王女士交付房屋。对工期延误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工期延误的违约金1860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86000元的违约金过高,且王女士没有证据证实工期延误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最终判决装修公司赔偿王女士违约金30000元。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类似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并且大都为法院在审判中大幅度下调了违约金的金额。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调整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法院调整违约金是否合法?合理?

从合法性角度而言,法院调整违约金,有法律依据可以遵循。

《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人民法院调整约定违约金的法律依据。背后的逻辑,也不难理解,立法对违约金的性质认定,更加偏向于补偿性,而非惩罚性,更鼓励人民通过劳动获取收益,从这个角度而言,也合情合理。

实践当中偏差出现的原因无外乎是举证的问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是难以被证实,甚至是无法证实的。在此情形下,下调违约金确实牺牲了守约方的利益。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怎么约定违约条款更有利呢?我们认为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在订立合同时,充分考虑可能存在违约和带来的损失,精细化地进行违约条款的设定,必要的时候,可以针对不同的违约情节设定不同的违约条款;

2、相比之下,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比单纯约定违约金的金额或者比例更具有可操作性;

3、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排除。毕竟合同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部分案例支持了约定排除调整违约金的适用。

您觉得法院调整违约金适用,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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