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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鞫谳分司的弊端(如何评价宋代鞫谳分司)

导语:论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的动因和功效

南唐明宗天成四年的一天,大雾弥漫。楚王马殷对身边的人说:从前我追随孙儒时,每次杀害了无辜之人,都会天降异象。如今出现这反常的大雾,难道是马步院中又有人冤死了吗?

马步院是五代时期的一种军法机关,各州之中均有设置。由于当时的社会混乱,政治腐败,司法量刑不明,滥用重刑,导致冤死者不计其数。

宋朝初年,统治者为了制止这种乱象,改革了司法制度,包括左右法司、鞫谳分司、以及特别法庭等等。其中,鞫谳分司制度作为宋代独有的、将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的司法制度,最具代表性。

一、宋朝的强干弱枝制度

宋代的鞫谳分司不是单独成形的,而是宋代强干弱枝制度的一部分,为宋代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服务。

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宋太祖杯酒释兵权之后,仍然觉得内心不安,于是询问宰相赵普:自唐末以来,几十年间,朝代更迭,斗争不息,百姓屡遭离乱,如何才能止息干戈?

赵普回答说:天下的问题在于弱干强枝,君权太弱,方镇坐大。只有剥夺方镇的控制权,限制节度使的财政权,并将各地的精兵收归中央,才能使天下安宁。宋太祖深以为然,开始实行强干弱枝制度。

首先,宋太祖规定,各州府不再由节度使管辖,改为中央直接管理,州府长官直接向皇帝奏事。其次,设立转运使,监督各州的赋税征收,仅留下小部分给地方使用,其余全部由中央支配。

最后,宋太祖颁布诏令:“择本道兵骁勇者,籍其名送都下,以补禁旅之缺。”将各地的精兵都收归中央。

在对方镇进行节制之后,宋太祖也不忘对治理制度进行改革。此前与皇权互为消长的相权在宋朝被大幅度削弱。宋太祖不仅沿袭唐制,设置多位宰相,还别设参知政事一职,分散相权。

同时,宋太祖还将军权从相权中剥离,设置专管军权的枢密院与宰相政事堂并列,合称二府。二府之外,还有管理财政的三司,即盐铁、度支和户部。二府三司相互独立,直接向皇帝负责,形成了分权制衡的格局。

分权制衡之策体现在司法上,就促成了鞫谳制度的形成。

二、鞫谳分司制度的具体设置

所谓鞫谳分司制度,就是将审问权和判决权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负责,达到分权制衡,皇权独大的目的。虽然宋太祖早有改革司法的想法,但鞫谳分司制度,却是在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形成的。

太平兴国四年,宋太宗以司理院取代司寇院,开始任用士子担任司理判官。司理院下辖监狱,并配置官吏若干,这便是鞫司。鞫司负责对犯人进行刑讯和审问,又称“推司”或“狱司”。

谳司又称:“法司”或“议司”,主管检法量刑。五代时期,在马步院中主持刑狱的判官名为“牙校”。马步院裁撤之后,牙校被吸收进谳司,专司检法断刑。

为了防止鞫司和谳司相互勾结,妨碍司法公正,宋朝统治者规定,主持同一案件审理官与判官,不可师出同门,也不可以同年上任,如果审判期间二人见面,则各自杖打八十。

在鞫司和谳司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之后,还要由知州做最后的审理。对知州的判决如有异议,鞫司和谳司可以向上司呈上“议状”,或者请知州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无论是鞫司、谳司,还是知州,都要对最后的判决结果负责。

三、鞫谳分司制度的功效

鞫谳分司制度最直接的功效,便是防止司法专断,减少冤假错案。

宋真宗年间,莱州太守用法严苛。一次,捕贼吏抓捕到一个抢劫财物的强盗,太守命司法参军西门允高估财物价值,以便对强盗实行斩刑。西门允核查被盗财物后,如实报告,做出了正确的审理。莱州太守也无可奈何,强盗因此保住性命。

在许州曾有一起骑驴女子被杀案,凶手杀害女子后,毛驴受惊而逃,被附近一户农户所获。官吏找到毛驴之后,便判定农户是杀人凶手。好在时任许州司理参军的王平心存怀疑,不肯轻易定罪。

不久之后,河南捕获凶手,移交许州,此案才真相大白。

在襄阳,以陈大汉为首的一伙强盗集体作案,官府遍寻不获。为了尽快结案,巡尉抓捕了路过的十三个乡民,通过屈打成招逼他们认罪。司法参军萧之敏认为此案缺乏证据,悬置判决,努力查明真相,终于还了乡民一个清白。

而担任兴国军司理参军的王丝,通过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多次复核重大案件,为十一人平反昭雪,被百姓称为“神明”。

除了平反冤案之外,鞫谳分司制度将司法中的审理和判决分离,官员各司其职,互不干涉,使得职权更加分明,审判更具专业性,显著提高了司法官员的专业化程度。

通过鞫谳分司制度的细分,鞫司的主要职能第一是勘察案件现场,伤者验伤,死者验尸。第二是采用“五听”之法进行审讯,反复核验犯人和证人的言辞,找出自相矛盾之处,努力还原真相。第三是负责管理囚犯。

谳司的职能则是对鞫司所审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对案情的清晰与否、证据的充分与否都有要求。

审查无误后,谳司再根据敕律令格的顺序查找法律条文,作出与案情相符的判决。

鞫谳制度专业化、精细化的形成,也推动了检验制度与证据制度的发展,提高了审判的科学性。

四、鞫谳分司制度的不足之处

实行鞫谳分司制度虽然好处颇多,但从元朝开始,这一制度便不再实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司法职权分割过细。

司法刑讯中,不同官员各司其职,但案件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最终的判决。而限于审理官和判决官不得相见的规定,其他环节也不能对出问题的环节提供帮助,所以审理一个案件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司法审判效率低下,会导致犯罪者长期得不到判决,而有冤者被长时间关押。案件拖得太久,还会导致证据毁灭,成为悬案或冤假错案。

参考文献

《宋史》

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

张力巾:《宋代鞠谳分司制探析》

李文静:《宋代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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