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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的途径有哪些(纠纷的调解)

导语:法律扫盲:纠纷调解有哪些,有何方法?

(1)及时稳定当事人情绪,为调解创造前提条件。

哪里有矛盾纠纷,都是因为一些利益冲突,而无法达成共识。有不同意见才会产生争议。所以双方心里都有一个“结”,充满了愤怒和激动。

要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只有他们心平气和,才能调解。否则无法调解,甚至会变本加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如何稳定当事人的情绪?

1.营造一种亲密、平和、稳定的氛围。

申请调解或外出调解的调解员对当事人同样热情,亲近他们,关心他们。在关心和提问的基础上,对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情表示关心,也意味着帮助他们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从而将双方的注意力转移到“对抗”上。

2.在双方之间建立信任感。

调解员必须在当事人中树立平等待人、公平公正做事的形象。使他们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坚定地依靠调解解决纠纷。

3.引导当事人树立自己探索、理解和处理彼此之间纠纷的决心。

调解员向双方明确表示,人与人之间的一些矛盾是正常的,社会上也经常发生。冲突和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或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是人民自己的组织,由第三方重新认识、讨论、协商双方的问题,也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既省钱省力,又不伤和气。确认他们愿意接受调解是意识的积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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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调解中,要严格把握“评估、判决、裁定、决定”四个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司法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机构无权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在具体的调解工作中,不要批评、评论当事人的对错,更不要做出判决、仲裁或行政决定。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提问要精心设计,语气要有重点。同时要启发当事人,要求其冷静描述事件经过。如果出现过激的语气和用词,要及时纠正。本着“解铃还须系铃人”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开导、说服、劝导,使其认清是非,通过反复协商达成和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解决问题,避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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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中常用的几种方法。

1.明确规律,把握原则。

①宣传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请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是否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志,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保留诉讼权利和请求司法确认等。

②帮助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理性分析,明辨是非。

(1)帮助双方自我分析彼此之间的问题,与人对事,基于共同的民间原则衡量自己的行为对错。

(2)开导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过错”,并勇于向对方说明,请求对方谅解。如果是“讲道理”,在对方承认错误的前提下,要在知错、善解人意、高调的基础上给予谅解。

3.要感性,要体谅对方。

人不是石头,谁能无情。很多矛盾纠纷发生在同一个村子,同一个宗族,亲戚朋友之间,或者邻居与邻村之间。通常,可能会有一定的友谊。我们应该利用他们的原始感情来获得灵感,并要求他们不要当面表露,不要管过去的友谊,而要相互理解。即使双方互不认识,有矛盾纠纷,也要互相关心。调解员也可以以汶川和玉树为例。人们从四面八方赶来帮忙,可见大爱无边;为什么对于一些矛盾纠纷不能互相克制和理解?以友情激励当事人互相感动,化大事为小事。

4、心比心,换位思考。

在人民内部发生一些纠纷的时候,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要为对方的内心感到,也就是感同身受,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去思考,去体谅对方,以利于当事人进一步认识是非,进一步理解对方,进一步促进双方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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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古喻今,旁敲侧击。

在平时的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可以根据纠纷双方的具体情况,借助历史传说和我们所见所闻的一些正反事例来教育当事人,引导他们拿自己和别人的事例进行比较,诚实地面对自己的问题。向有道德有作风的人学习,学习别人处理自己问题的原则。

(4)加强学习,掌握调解工作的相关知识。

调解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行各业的方方面面,规范要求和常识,也关系到民众的人情世故。因此,调解员要努力学习,不仅要提高法律知识水平,还要掌握各种自然科学知识,这样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在调解的过程中可以事半功倍。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需要在限定期限内结案,将及时安排开庭。按照程序,开庭前,会再安排一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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