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苛政是什么意思(秦朝严刑峻罚)
导语:秦朝背负暴虐冤名二千年,其它朝代“苛刑峻法”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说起秦始皇及秦朝暴虐,一大罪状就是“苛刑峻法”。
也就是罪名繁多,刑罚残酷。
其实,根据历史典籍、出土文物等综合考证,先秦时期的法制原始、残暴,秦朝只是有所继承。
即使秦朝之后的朝代,虽然法制在理论上走向人性化的道路,但是法律实践上却是反复无常,酷刑不断复活,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了“暴秦”。
先秦时期的法制
自从夏代进入阶级社会,就有了明确的刑罚。
《国语•鲁语下》中记载:“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
《汉书•刑法志》中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说明禹时已使用刑罚。
到了商代,关于刑罚的记载逐渐增多。
根据古代文献、甲骨卜辞和青铜铭文来看,当时已有一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残酷刑罚,如炮烙、醢和、脯、焚、剖心、刳、剔等。
夏桀、商纣都是历史上有名的暴君。例如商纣对叔父比干处以剖心之刑,对大臣九侯处以醢刑(剁成肉酱)、鄂侯脯刑(制成肉干)。
到西周时,制订了法典《吕刑》。
刑罚主要包括著名的“五刑”:墨(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又作刖,断足)、宫(男去势、女幽闭)、大辟(死刑,常见为斩和戮),共计约三千条。
还有赎(以财物赎罪)、鞭、扑(杖击)、流放等四种刑罚。
总共称作“九刑”。法网之密可想而知。
周代的刑罚趋于成熟、详细,成为中国刑法制度的最初范本。
秦朝的法制
到了秦朝,法律更加完备。
“商鞅变法”确立了以法家思想治国,使得秦国走上富国强兵的道路。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法制主要是维护绝对君权统治制度。
例如不敬皇帝罪、诽谤罪和妖言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投书罪等。
而之前,人们并没有受过这样的专制统治的罪名刑罚,很不习惯这套法律枷锁,所以深恶痛绝,成为秦朝暴虐的口碑证据。
其实,秦国是沿袭周代的刑制,只是增加了维护绝对君权统治的刑罚。
在刑罚的措施上,基本放弃了炮烙、醢和、脯、焚、剖心、刳、剔等酷刑,增加了夷三族、具五刑等。
“夷三族”就是诛灭三族。“具五刑”就是把“五刑”在一个罪犯身上全部施行。
当时,秦始皇扫平六国、统一天下不久,人心未定,原六国贵族心怀不甘,蠢蠢欲动发动叛乱,社会矛盾隐患重重。
因而“乱世用重典”。这种法制措施也被后世沿用。
而且在近现代,随着越来越多的记载秦朝条律的秦简出土,也逐渐还原出了“秦律”的真实面目。
事实证明,史籍以及人们传说的秦朝“严刑峻法”,有很多被夸大甚至以讹传讹的成分。
相比前代,秦朝的刑罚并不过分,顶多是伯仲之间。
如果说秦始皇残暴的话,那么他之前的夏桀、商纣则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而且,秦朝的法制还有先进的成分。
1.治理官吏方面。
秦代统治者根据“明主治吏”的思想,针对官吏不作为、渎职,制定了相应的刑罚,严厉追究其责任。
首先强调官吏必须“明法律令”,要懂法、守法。
对于玩忽职守,有“犯令”、“废令”、“不从令”的罪名。
例如针对管理粮仓的官吏,若发生遗失、损坏、火灾,则主职官吏及上下级都得承担罪责。
若粮仓漏雨致“朽禾粟”导致粮食腐败,百担粮食以下则“谇官啬夫”,百担以上至千担则“赀官啬夫一甲”,千担以上则“赀二甲”,而且官啬夫和众吏必须共同赔偿粮食损失。
针对管理武器装备的官吏,若皮革被虫咬,“藏皮革蠹突”,则罚主管官吏“赀一甲”,相关的令、丞则“赀一盾”。
对于贪赃枉法、收受贿赂,有“通钱”的罪名。“通一钱黥城旦”,收贿一钱,就要处以脸上刺字、服劳役的处罚。
这些刑罚制度,是为了激励各级官员勤政、廉政,维护国家肌体健康、高效。
这也为后世统治者遵循“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国法则,提供了法理基础,使得对官吏治理成为现实,行政法规更加完善。
2.悯囚方面。
秦朝虽以法家思想治国,但也吸收了“明德慎罚”、“慎狱恤刑”的法律思想,制定有“悯囚制度”。
例如囚粮发放管理制度。
秦律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
就是说,隶臣妾如服役官府,隶臣每月发粮二石,隶妾一石半,如不服役不得发给。小城旦或隶臣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二斗半,不能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
同时还对妇女、年幼者的粮食供应量作出了规定,秦律规定:“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即酌情发给。
秦朝时,罪犯要服劳役,一般就是男性“城旦”、女性“舂”。
但也有个人性化的规定:在农忙时节,刑徒可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回家忙农事。
这些制度,体现了对囚犯体恤怜悯之意,以达到对违法犯罪者教育感化的目的。
秦朝之后的法制
秦国尤其是秦始皇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后世历朝历代制度的基石和框架范本,承袭了几千年。
然而,其中一部分酷刑,也被照搬沿用甚至发展至巅峰。
即使在吸取了“秦暴而亡”教训的汉朝,也是如此。
汉承秦制,汉朝的法律制度在继承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
汉初统治者总结“暴秦”的统治教训,深刻认识到酷刑的危害性,于是“约法省刑”,“恤刑悯囚”,逐渐推行仁政。
然而,《汉书•刑法志》中记载:
“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诅詈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也即汉朝沿袭了秦朝最有名的酷刑--夷三族、具五刑。汉朝开国名将彭越就是遭受“具五刑”而死。
西汉文帝时,改革刑罚,被推崇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模范。
然而他也并不是完全废除了残伤肢体的肉刑,只是以相对较轻的笞、杖刑代替。
然而,当世以及后世,死于笞、杖刑之下的数不胜数。
而且这种刑罚,不但肉体遭受痛苦,而且侮辱人格。“士可杀,不可辱”,因而很多获罪大臣宁愿选择自杀。
即使开国重臣萧何、周勃也获罪,遭受酷刑折磨。后来收买狱吏并找人说情,得以出狱。周勃为此感慨说:老夫身经百战,却不知道狱中小吏的厉害!
一些受诬告或冤屈的大臣,如景帝时的周亚夫、哀帝时的丞相王嘉等,都选择在狱中绝食而死,以提前免除酷刑折磨和人格侮辱。
在文帝时期,甚至出现了轻罪重刑的局面。因而有业界评论文帝“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汉武帝时,形成了“外儒内法”的法制指导思想,但是随着“外征四夷,内兴功利”,导致劳民伤财,怨声载道,暴乱频起,社会矛盾激化。
于是,汉武帝恢复了秦朝时的严刑峻法,涌现了一批著名的“酷吏”和酷刑,甚至超过秦朝。
即使身为朝廷官员也难逃酷刑、滥杀。例如司马迁遭受宫刑之大辱,任安被腰斩等。
武帝一朝,丞相走马灯似的获罪、换人。当公孙贺被任命为丞相时,吓得不敢接受,“顿首涕泣不肯起”。最终父子获罪同死于狱中,且被灭族。
武帝晚期,因为“以名臣文武欲尽”,于是下“求贤诏”,广求人才以补充官员队伍。
因而,业界评论,汉武帝时的统治危机并不亚于“暴秦”末期,只是因为有经济、军事、社会等资源支撑,才有幸避免了亡国命运。
秦朝之后,一直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五刑”屡加更定。
甚至前代的一些酷刑也不断复活。
例如北宋天禧四年(1020年),周怀政及朱能等人伪造天书,图谋作乱而事败。
宋真宗则下诏令:“刘益、康玉、徐原等十一人,并活钉令众三日讫,断手足,具五刑处死。”
五代、辽代时,出现了又一残酷的刑罚--凌迟处死。将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极尽痛苦而死。
《宋史•刑法志》、《大明律》、《大清律》中,都有“凌迟处死”的规定。
明朝大宦官刘瑾被治罪后,“例该3357刀,先10刀一歇一喝。头一天先剐357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起开刀,一共剐了3天。”
明朝天启进士、翰林院庶吉士郑曼,被“凌迟”处死,剐了3600刀。
明末著名将领袁崇焕,因被崇祯皇帝怀疑谋反,受凌迟处死,京中百姓争啖其肉。
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时期的清朝,刑罚也发展到了极致水平。
例如有思想犯罪、因言获罪、文字狱等密布的“严刑峻法”罗网。
还有人所共知的满清酷刑: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
从而可见,秦朝之前和之后的历史时期,酷刑、残暴政策一直存在。
即使秦始皇之后的朝代,虽然法制在理论上走向人性化的道路,但是法律实践上却是反复无常,酷刑不断复活,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了“暴秦”。
究其原因,刑罚文化具有复杂、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文化内涵,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历史惯性,因而得以绵延数千年。
所以,如果说秦朝暴虐的话,那么很多朝代也应该归入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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