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哪些人可以做取保候审保证人)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式。取保候审在适用的对象和罪行上主要是盗窃、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我国现行取保候审方式只有两种:一是财保,即缴纳保证金;二是人保,提供刑事上的保证人,即取保候审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67条和68条分别规定了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应履行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我们可以将取保候审保证人定义为: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出具保证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人。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人的适格问题,《刑事诉讼法》67条明确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即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牵连,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证人、有利害关系之人,否则就容易出现串供、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保证人的担保作用将无法实现,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这意味着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较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督促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疾病或长期在外的,由于难以监督被保证人,因此不宜担任保证人。需要保证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加以证明。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这项要求意味着保证人在为他人承担保证义务时,其本人并没有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需要提供保证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据加以证明。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的居住地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一方面便于公安机关与其保持联系,另一方面使得保证人承担罚款或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不易落空。居无定所和生活无着的人,由于自己的生存问题尚不能保证,监管他人更是纸上谈兵,故不宜充当保证人。需要提供保证人收入情况等证据加以证明。
司法实践中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的往往是被取保候审人的亲朋好友或与被取保人有着特定的关系,他们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可以对被取保人行为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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