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法典配套的7个司法解释(民法典之后的司法解释如何与民法典配套)
导语:深度解读|结合《民法典》及新司法解释解读公司对外担保相关问题
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由来已久。
关于公司担保的效力,在不同的阶段,裁判规则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现阶段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等问题做一汇总。
理清法律关系,解开担保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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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公司担保的行为不能由法定代表人直接作出,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授权。
如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则构成越权代表。
越权代表的处理规则为:
|《民法典》第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① 相对人为善意的,合同有效;
② 相对人非善意的,合同无效。
善意的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
如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可通过以下路径救济:
① 公司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
② 如公司未主张,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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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问题。
通过分解《公司法》第16条可知,公司担保分两种情形:
1.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需要满足的条件为:
① 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② 担保数额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限额。
2.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需要满足的条件为:
① 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② 被担保方不得参与担保事项的表决
核心问题在于:债权人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需要审查相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答案是:需要。
|《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分析如下:
1.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明:
① 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
② 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被担保股东未参与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③ 决议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1)债权人知道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
① 债权人应当审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
② 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债权人不知道公司章程中关于担保的规定
① 债权人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② 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③ 此情形下,即使决议被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也不影响债权人为善意。
现阶段规则对债权人的“善意”要求是否苛刻,请读者自我体会。
同时,根据新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无需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
①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②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③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如因债权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还可通过以下路径救济:
①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② 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③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总结
本文主要内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只是从法律规则的角度解读了公司担保。
事物是多元存在的综合体。
单从法律的角度,无法将一个社会多元的事物完全解读。
公司担保还涉及经济学、管理学等角度,它们各自有各自的视角。
我们重视规则,要明白:法律规则不是原因,而是这一多元事物的表现结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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