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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酌情减少遗产分配的行为有哪些(可以酌情减少遗产分配的行为是)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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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隐匿

  隐匿遗产即将遗产隐藏起来。继承人存在隐匿遗产的行为,可以酌情少分遗产。人民法院原则上可责令隐藏财产的继承人交出,特殊情况下也可把隐藏的遗产作为隐藏方分得的遗产份额,对其他继承人应得的份额以其他遗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方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二)侵吞

  “侵吞”的字面文义,就是非法占有,因为“侵吞”的“侵”是非法之意,“吞”就是占有。广义上“侵吞”包括非法占有的种种手段。狭义上的“侵吞”必须结合其语境确定具体含义。如《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该贪污罪中“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规定,说明“侵吞”当然是非法手段,同时,“侵吞”作为列举的三种情况之一,说明“侵吞”与非法手段在外延和内涵上并不重合,即“侵吞”不能作广义的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酌情减少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行为包括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此条文中规定的“侵吞”同样不能作广义的理解,因为隐匿等行为也是非法占有的手段之一。该条规定中的侵吞是指继承人非法地将遗产直接据为己有或者转归他人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公开(非秘密窃取)而不加掩饰(非欺骗)地侵占遗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三)争抢

  争抢的字面含义就是争相抢夺,一般认为以实施一定的强力为必要。一方面,继承人实施强力行为的目的是取得遗产,因此争抢中的强力行为一般系针对遗产实施,而非针对人身实施;另一方面,争抢遗产的行为是公然的行为,行为本身是不加掩饰的,不同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吞遗产的继承人返还原物,返还不能的应折价赔偿。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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