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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抽逃出资行为(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的协助行为)

导语:如何认定抽逃出资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行为(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的协助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抽逃出资的情形进行了概括,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抽逃出资的认定谈一下自己的认识。首先要区分抽逃出资与瑕疵出资的不同。二者主要区别就是在于时间的不同。瑕疵出资主要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也就是说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资则是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把出资财产从公司取走或者据为己有。抽逃出资在现实中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形,也是最赤裸裸的抽逃出资,相当于出资款项做了一次旅行,又回到了家。

第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资金转出。这种手段转走的是出资财产,依托的是虚假的合同关系,比较常见的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其重要的特点是这些合同关系是不存在的,财产的转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这种情况是通过对财务报表进行虚饰和美化,使公司从报表上看具备分红的条件,按照分红的方式把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股东得到了非法利益,而公司则有了“身体被掏空“的感觉。

第四,主要是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去。这种手段与第二种不同,有可能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但是其交易缺乏相应的对价,或者对价不匹配,通过低价卖出或高价买入的方式使公司财产受损。

第五,以股东借款的名义抽逃出资。该种方式比较难以区分是借款行为还是抽逃出资,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额大小即转走的财产占出资财产的比例,比例大的更倾向于认定抽逃出资。二是财务会计处理,如果没有财务会计处理则认定为抽逃出资。三是有没有约定利息,没有利息倾向于抽逃出资。四是有没有股东会决议,没有决议倾向于认定抽逃出资。五是看是向其他股东公开,不公开倾向于认定抽逃出资。六是看行为人的主体是不是控股股东,如果是则更可能是抽逃出资。七是看有无担保。没有担保则更倾向于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应结合以上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只有正确认定抽逃出资,才能有效地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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