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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确立的历史条件及思想依据是什么(明朝地方监察制度)

导语: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确立的历史条件及思想依据有哪些?

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确立的历史条件及思想依据是什么(明朝地方监察制度)

一、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确立的历史条件

时至封建专制皇权达到鼎盛时期的明代,监察制度并不会凭空出现,有着极为深厚的历史渊源。因此,明代监察制度的产生也深受历代监察制度中一些历史因素的影响。元朝时期,地方起义不断,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

为了有效地统治汉族等主要民族,防止官员腐败,蒙古统治者特别重视监察官员的作用。因此,元代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发展,而封驳制度在监察制度中逐渐衰落。在中央层面,御史台的地位不断被抬高,同中书省、枢密院并列。

元朝从来都不是一个崇尚维护法制的朝代,但元朝的监管立法比前唐宋等朝代更为详细。因此,元代监察制度为明代监察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尤为重要的历史基础。明朝建立初期,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形式普遍继承了元朝的旧制度,但也继承了汉唐监察制度的积极因素。

中央一级的最高监察机构是御史台,负责纠正所有官员的违纪不法行为,建立中书省,负责国家行政事务,主管军事的大都督府,负责军事事务。这三个部门的分权治理、相互制约。

明朝为了避免重蹈“元代亡于吏治”的覆辙,太祖朱元璋特别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他曾说:“国家设立了三个政府机构,分别是总理政要的中书省、主管军事的大都督府和负责纠察的御史台,朝廷的重要纪纲都与此有关,其中御史台纠举弹劾的职责尤其重要。”

因此,在明代监察制度形成的背景下,必然有历史因素的烙印。随后,朱元璋意识到,原有的官制不利于皇权的专制统治,“三大机构”的权力分配模式容易造成擅权,可能导致地方分裂势力的形成。

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太祖朱元璋废黜了侍御史、治书御史以及殿中侍御史等职位,把他们的职能和权力分配给监察御史,使得台院、殿院以及察院初步形成三院合一的格局。

为了进一步达到加强皇权专制统治的目的,从那时起至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他以胡惟庸叛乱为借口,趁机废除了中书省,免去了丞相的官职,将权力独揽于自己。经过一系列改革,大都督府被一分为五,征调从属于兵部,地方上则设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管辖地方行政、监察以及军务等政事。

明代的监察制度继承和完善了前朝的旧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察制度。其中,明代地方监察制度有着严格而系统的监察网络。设置了提刑按察使司及其派遣而出的各分巡道官、隶属于都察院派出机构的巡按御史以及总督和巡抚等地方监察官员,这三种监察方式之间相互交叉,形成了一套前所未有的严密、纵横交错、内外相维的地方监察体制。到此时为止,明代的地方监察制度已然建立并日臻完善。

二、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确立的思想依据

大明王朝建立初期,统治政权根基不稳定,社会经济严重凋敝,民生步步维艰,社会各种矛盾也表现的特别尖锐,政治时局十分动荡,为了缓和各阶级之间的突出矛盾,大力恢复社会经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开国皇帝朱元璋决心让人民“休养生息”,整顿政府行政,严惩贪官。

因此,从上位第二年起,洪武帝就多次下令“从今以后,贪赃枉法的官员要严加惩处,不能随意宽恕”,并特别强调“吾活乱世,不得不重”。太祖朱元璋从夺取政权之初,其指导思想就奉行中国古代“刑乱重典”的基本治国原则。

(一)严明法纪观念与重典治贪

明太祖朱元璋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他认为元朝时期之所以各地方出现豪强林立的现象,大多是因为不及时修订法度纲纪导致朝政松弛,军纪涣散。政权建立后,太祖亲自编纂了《大明律》,历时30多年。《大明律》是明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之一,以其严苛繁复的法典而闻名。

明代的法律在犯罪认定和量刑方面比以往任何一个朝代都要严厉。比如,在处罚方式上,除了传统的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处罚外,还恢复或新增了刺字、阉割、大辟、削首、凌迟等极端残忍的处罚。特别是针对侵犯专制皇权和反抗明朝的死罪很多,连坐的范围也很广。

《明大诰》主要是对准朝堂上下文武百官的贪污贿赂和贪赃枉法的行为,《明大诰》中一半以上的条款规定的是如何惩处贪官污吏,并且惩治方法极为严苛,其中共罗列枭首、凌迟、夷族罪行的案件达千余件;弃市、斩首此类案件更是高达万余件,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封建王朝都要严重和残酷得多。

刑用重典乃是太祖朱元璋严明法纪观念的核心。除此之外,明初制定颁布严刑峻法,遵从太祖严于治吏的原则,对官吏的履职要求以及官吏所要遵守的事项都做了一系列的详细规定。平时官吏贪赃枉法一经发现,便要依照法令严厉加以惩处,不因情面、功劳高低、亲戚裙带关系等因素而放纵不管。

(二)“重耳目之寄”以肃纪纲

治理官员的前提是监督官员,因此统治者会更加看重监察机关监督和纠举官员的成效,监察官员便当之无愧的成为皇帝的“耳目工具”。明朝统治者在着重提出监察官是自己耳目工具的同时,更加强调赋予其严纪纲之任。

在明朝还未建立全国统一政权之前,明太祖朱元璋便鞭策御史:“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糜(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因此,明代最重要的监察思想是“重耳目之司,严纪纲之任”。

(三)广开言路力求直言

鉴于元朝因政治腐败和言论封锁而造成的上下级信息不畅通所带来的教训,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特别指示中书省的官员:“在政治清明时期,眼睛和耳朵的交流是通畅的。在政治黑暗腐败时期,耳目作用被遮蔽,里外通畅能遏制无庸,内情被遮蔽的话,上位者则如同聋子一般,治理国家好坏都尽系于此。

我经常忧虑民间情况不能实际清晰到达我这里,这样得失就无从得知,故而广开言路以达到人人能直率地说明情况。不管是谁,我都能虚心接纳。考虑到地位低微的人敢于直言却没有门路的情况;被冷落疏远的人想要进言担心不予采纳的情况。

这样我得到的消息就会有限,所见所闻不广泛。于是我诏令天下文武群臣和百姓,凡进言纳谏之事可直接实封到我面前。”由此可见,广开言路、政情上下通达亦是有明一代重要的监察思想。

总之,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史和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监察机构的建设、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监察法律制度的制定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并在不同时期和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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