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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有哪些(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范围)

导语: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有哪些(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范围)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该条明确了登记机构为了正确履行登记职责,应当进行的行为,这是登记机构的义务,同时也是登记机构的权利。

登记机构可以被动查验、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原始材料,以便明确权属。

同时,登记机构也有权主动进行调查、询问,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并且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甚至进行实地查看。

这就是说,登记机构不总是被动的。根据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登记机构有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和核实。这是登记机构的权利,也同样是登记机构的义务。

既然登记机构具有该职权,就是说,由于登记机构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话,登记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显然涉及登记机构民事赔偿责任大小。一个特殊情况,如果申请人存在过错,恶意想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而该错误登记申请未被登记机构发现,进行了错误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恶意申请人自然需要进行赔偿,而登记机构是否需要赔偿,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登记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尽职审查可以避免错误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如果登记机构无过错,其行为于错误登记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就很难要求登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

该条款还宣言性的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这表明,民法典要求登记机构不得拖延办理登机事项。民商事活动中,时间也是一种利益,保障效率也是当事人的切实需求,所以,登记机构要如实、及时进行登记行为,不得恶意拖延,不得刁难申请人。任何不作为、不及时的行为,同样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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