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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巡盐御史制度的创设以及巡盐御史与运使的区别(明朝巡盐)

导语:明代巡盐御史制度的创设以及巡盐御史与运使地位之变化

一 明代巡盐御史制度的创设

明朝非常重视盐业管理,立国之前,朱元璋便设官置衙管理盐法,至洪武二年(1369 年)年底,两淮、两浙、长芦、山东、河东等盐区均已设立都转运盐使司(简称“运司”)这一盐务管理部门。

运司长 官都转运盐使(简称“运使”)秩从三品,负责管理一个盐区的盐业产、销事务,有专建之官衙和庞大的僚属,如两淮都转运盐使司的僚属便达到81人,可谓位高权重。

为获得稳定而丰厚的盐利收入,明廷推行严厉的食盐专卖制度,订立了严密且残酷的打击私盐的法规,然而却没有设立任何专门针对运司的监督机构,运司的权力缺乏制约。

盐业专卖制度下的盐政一直被视为利薮,加之王朝进入中期后吏治问题开始凸显,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运司成了“尤为污浊” 之处,上下分肥,奸弊百出。

另有一些权贵和民间力量参与其间,他们或贩运私盐,或私自煎煮,以取暴利。

在此情形之下,盐利收入势必受到影响,派官监管盐政、禁治私盐势在必行。

监察御史因拥有监察、弹劾权,且人数众多,遂日渐成为明代稳定的盐业监察主体。派遣御史巡视盐务的做法在明初便已出现。

1.明初监察御史巡视盐政情况

早在“洪、永时,尝一再命御史视盐课”。如洪武四年(1371 年)九月,“ 分遣监察御史往山东、北平、河南等府州核实盐课并仓库逋负之数”。

这次所派御史主要目的是核实盐课征收情况,并不直接涉及盐政。

御史介入盐政是在永乐时期。据《长芦盐法志》载,永乐十三年(1415 年),“渤海之间,私贩蜂起挠法,因以御史弹压之”监察御史开始以巡盐御史的身份介入盐政。

宣德年间,私盐问题更为严重,宣宗屡派御史巡盐,如“宣德四年,命御史于谦率锦衣官捕长芦一带马、船夹带私盐者”。

宣德五年(1430年)六月十四日,宣宗因行在户部所奏,遣锦衣卫官及监察御史巡捕长芦盐区“鬻私盐者”。

宣德十年(1435年),朝廷又“差监察御史一员往扬州府通州狼山镇守,提督军卫、巡司稽捕”私贩,并“命御史准巡按例,岁一更代”。

通过上述史料可以看出,洪、永、宣时期,中央多次派御史巡视盐课,且越往后越频繁,所派主要任务均是巡捕私贩。

但此期所派御史巡视盐课的做法存在两大问题,使之尚不能称为巡盐御史制度。

其一,所派御史皆系临时差遣,因事而设,事毕还朝。

其二,所派御史还没有独立的执法权,需要与锦 衣卫等部门联合执法。

但值得注意的是,宣德十年命两淮御史“岁一更代”,显示出明廷派遣御史巡盐的做法已经出现稳定化的倾向。

2.正统年间巡盐御史制度的成形

正统时期,盐政积弊日甚,正统元年(1436年)英宗下发了关于盐政的一条敕令,从中可以看出当时盐政败坏的情形:

敕之曰:“近闻两淮、长芦、两浙盐运使司及各场盐课司官吏不遵成宪,肆志贪黩,纵容灶户私煎、私货,及客 商支给掯勒百端。中间有名为巡捕而自兴贩者,有假托权贵而自烧煎者,有诈冒客引而沿途鬻卖者,甚至聚徒、集船、排列兵器恣行凶恶者… …”

通过这则敕令可以看出,明初所设盐业管理机构已经不能有效地担任起管理盐政的职能,甚至出现了 贪墨败度之徒的情况。

为此,英宗“命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渊、行在户部左侍郎王佐、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朱与言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与他们随行的还有监察御史、中官瑏瑡。

正统三年(1438 年)正月,以“两淮、两浙、长芦盐法已清”,明廷遂召“整理盐法内、外官员还京…… 盐场事务悉令盐运司理之”。

但随即又往两淮、长芦、两浙三地派遣御史巡盐,并“令御史视鹾,依巡按例,岁更代以为常”。至此,御史巡视盐政开始成为常态。

同年三月,在大臣的建议下,英宗撤回了原本与御史一起巡盐的“内臣并锦衣卫官校”,巡盐御史开始拥有独立的执法权。

正统年间,巡盐御史开始成为常设之官,并取得了独立的执法权,标志着巡盐御史制度初步成形。

3.巡盐御史制度的反复与确立

“土木之变”后,蒙古人处于攻势,明朝边疆不断告急,军需大增,财政压力加大。

景泰时期为稳定盐利收入,不断调整盐业管理制度,刚刚形成的巡盐御史制度也随之经历了一个反复与确立的过程。

景泰三年(1452年)七月,代宗“罢两淮并长芦巡盐御史”,其管辖事务“令巡抚、巡按官兼理之”。

其中两淮巡盐事务交由巡抚淮安等处右佥都御史王竑管理,其权力则较负责巡捕私盐的巡盐御史大得多,王竑关于两淮盐政的职责,包括兼理两淮盐课、督理盐业生产、巡捕私盐、监察两淮运司官吏等诸多方面。

然而,各地督抚本已多责并担、多职并举,事务繁忙,现又命其兼理盐事,尤其是要求其“时常巡历行盐地方,提督缉捕私贩之徒”,这一任务对于绝大多数地方巡抚而言,实无法兼顾。

于是, 不久之后明廷被迫对此作出调整,令巡河御史兼理盐法,令巡抚王竑通行提督”。

这说明,巡盐御史已经成为盐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明廷虽用巡河御史兼理的方式裁省了巡盐御史,但巡视盐政这一职责则因现实之需要又不得不设官管理。

次年,明廷“以各处已有巡抚、镇守等官兼理”为由,一度罢除了两浙等地的巡盐御史。

然而,以巡河御史兼理盐法的做法也没有延续多久,御史巡盐的做法便又恢复了。

以两浙盐区为例,明廷先因浙江已有巡抚浙江右都御史洪英兼理盐法,便罢免了此地的巡盐御史,但到景泰四年

(1453年)七月,因洪英回京,明廷“复命御史巡视”。同年,两淮盐区也恢复了巡盐御史的设置⑨。

长芦巡盐御史起初只监管长芦盐运司,正统十一年(1446 年),山东巡抚张骥上疏说:“山东所属

永利诸盐场,以无御史抚视,盗贩者多,非批验所所能制。

其地密迩长芦诸盐场,宜即以兼命巡盐长芦者。”明廷根据张骥的请求,当年即“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

长芦巡盐御史的监管对象变成了长芦、山东两个都转运盐使司。河东盐区本无巡盐御史,天顺四年(1460 年),为解决私盐问题,明廷“命山西按察司分巡河东道官员兼理陕西河东运司盐法”。

然而,河东盐产销之地域横跨山、陕等布政司辖区,以山西官员巡视多有不便,于是在成化九年(1473 年)“差监察御史一员于河东运司巡盐”。

至此,明廷向四地派遣巡盐御史的制度基本定型。

其中,两淮巡盐御史又称淮扬巡盐御史, 河东巡盐御史因治所在山西,故又称山西巡盐御史。

二、巡盐御史与运使地位之变化

明初,监察御史与都转运盐使司官员没有太多的交集,如若双方相见,则“专叙品级,不分散要”。

据研究者称:“品级相差四等,那么相见时卑者在下拜,尊者坐而受礼,有事则跪着禀报。”当时御史应以拜礼参见运使。

成祖、宣宗以后,御史事权日重,地位日隆。英宗(含代宗)时,遣御史巡盐 成为常例,此时巡盐御史的权力集中在稽查私盐上,巡盐御史与运使是一种平等关系。

这种平等关系,一方面体现在礼仪制度上,另一方面也体现为运使与巡盐御史在行事理政上的平等状态。其具体情况如下。

在相见礼仪方面,正统四年,明廷议定御史“出巡相见礼仪”,出巡的御史与方面官在礼仪、座次、答拜方面相当,彼此是平礼。

明廷对巡盐御史与盐场各级官员的见面礼仪均作出详细且有差异的 规定,详请见下表。

表1 正统四年所定巡盐御史与运司各级官员相见礼仪表

运司各级官员

见御史时双方所行礼仪

备 注

运使(从三品)、同知(从四品)

初见御史,上手立、对拜

平礼,运使、同知稍尊

盐运司副使(从五品)、判官(从六品)

初见御史,中立、答拜

平礼

盐运司首领官(经历司经历,从七品;知事,从八品)

初见行拜礼,御史起身、举手

副使、判官位较御史为卑

仓场库务等官(库大使、盐仓大使、各批验所大使、副使,俱未入流)

初见行拜礼,御史坐受、举手

此品级官员较御史位卑、礼重

由表1知,在英宗时期所制定的礼仪标准中,巡盐御史与盐场官员相见时,因盐场官员品级的不同在礼仪上呈现出层级性差异。

大体而言,巡盐御史与运使、同知、副使、判官这些品秩高的盐场官员见面 时,双方基本上以平礼相待;只有面对品级比较低的经历、知事、库大使等官员时,御史才受礼不再回 敬。

这种礼仪安排既巧妙地维护了运司上下官员的体面,也可以保障巡盐御史与运使分庭抗礼的地位。

从这种礼仪制度安排,可以看出此时运使与巡盐御史大体呈现出平等的关系。

在行事理政方面,英宗(含代宗)时期,巡盐御史与都转运盐使是相互监督的关系,呈现出彼此平等的局面。

例如,景泰元年(1450 年),两浙都转运盐使吴方大弹劾巡盐御史林廷举受贿白银 100两;景泰六年,两淮都转运盐使苏肄“坐赃”,被巡盐御史弹劾。

此期,盐场官员甚至还有保举巡盐御史的举动,如景泰六年五月,长芦都转运盐使金达向朝廷奏保了巡盐御史刘纪。运使与御史之间 互相保举、弹劾的情形,说明此时这两个职位之间是相对独立的平等关系。

然而,随着巡盐御史事权的扩张,特别是拥有对运司官员的考核权之后,巡盐御史与运使间原先的平等关系被打破,运司的上下官吏成为巡盐御史事实上的下属。

事权上的平等关系既不存在,礼仪上的平等也告消亡。明人沈德符在其所著《万历野获编· 盐运使》条详细记载了运使地位下降的情况:

天下六转运使理鹾政,而两淮盐课,居五运司之大半,其事权最繁钜。

先朝极重此官,永乐间,平凉知府何士英以循良第一,特升两淮运使,重可知矣…… 自隆庆初始罢大臣不遣,归重巡盐御史及盐法道,于是运使之权日轻,体日削。

且铨地以处知府之下考者,胄子、乙科往往得之,人亦不复自爱,而鹾政日坏矣。

今上用言官建议,命重运长之权,且隆其体貌比藩臬,得与盐法道抗礼,特选廉吏石楚阳(昆玉)充之。

石故守苏州、守绍兴,以清冠海内者。石至而侍御、道臣不为礼,勒令长跪庭参如旧仪,石恚恨挂冠去。继之者俯首伏谒,益卑下矣。

至辛亥年,吾郡有冯桂海(盛典)者,辛丑进士,由彰德守迁是官,而同郡一大参,以漕储道至扬州,怪冯修谒不执属礼,叱之出,转闻抚、按弹之,冯遂谪去,一时骇异。

运长为盐道所辖,称属犹有说,至漕储与运课何关,而苛责乃尔?

通过上引材料可以看出:明中晚期在运使“权日轻,体日削”的背景之下,朝廷对于运使的铨选已不复重视,运使权、位日渐沉沦至万历时,正统四年的礼仪规定被破坏殆尽,运使面见巡盐御史“长跪庭 参”已成常态。

甚至面对诸如漕储道等与盐政无关的道臣亦需执属礼,地位之卑可见一斑。运使尚且如此,运司的其他官员自然无须多言了。

巡盐御史的职权因都转运盐使司的腐化而不断扩张,运使的职权随之不断被削夺,地位不断沉 沦,最终成为巡盐御史的下属。

在此背景下,运使中很多人“不复自爱,而鹾政日坏矣”,而盐政愈坏, 朝廷愈需要依赖巡盐御史加以整肃。

这样一来,盐务主管部门则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巡盐御史之权位越来越重,运使之权位则越来越轻,不再受朝廷重视,盐司官员日益堕落,盐政更为败坏;

明廷被 迫赋予巡盐御史更多的盐务权力,以期其督理盐政;巡盐御史的权位遂更复加重,而运使“俯首伏谒益卑下”。

这一态势不仅是运使权位日渐沉沦的症结所在,也是明代巡盐御史权力扩张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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