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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变更估价三原则(变更估价原则和估价程序)

导语:变更估价三原则之:“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

一、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单价的变更,业内人士一般认为是指该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特点之一:

(1)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材质改变,但是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不变,施工方法、施工环境不变。

(2)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施工图纸改变,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工环境不变。如水泥砂浆找平层厚度的改变或者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改变。

(3)对于合同中有类似单价的变更,其变更不得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也不得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报价。

水利工程、建筑、土木工程、工程师

二、此类变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①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施工图纸改变,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工环境不变。

a.比例分配法

在这种情况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内容没有变,只是人材机的消耗量按比例改变。由于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条件未产生变化,可以原报价清单综合单价为基础采用按比例分配法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具体如下:单位变更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消耗量按比例进行调整,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不变;变更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在此情形下: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调整系数

例如:

某堤防工程在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细目合同里工程量清单表中,泥结石路面原设计为厚20cm,其单价为24元/㎡。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22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24×22/20=26.4元/㎡。

水利工程、建筑、土木工程、工程师

b.数量插入法

数量插入法是不改变原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原综合单价加上新增部分的单价得出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是测定变更新增部分人、材、机成本,以此为基数取管理费和利润确定的单价。

变更项目综合单侨=原项目综合单价十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

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变更新增部分净成大×(1+管理费率十利润率)

例如

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5cm,其单价为160元/㎡,现进行设计变更,沥青路面改为厚7cm。经测定沥青路面增厚1cm的净成本是30元/㎡,测算原综合单价的管理费率为0.06,利润率为0.05,所以调整后的单价为:

30×2×(1+0.06+0.05)+160=226.6元/㎡。

②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在此情形下,由于变更项目只改变材料,因此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只需将原有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的组价进行替换,替换为新材料组价,即变更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单位变更项目的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报价清单中的材料单价可按市场价信息价进行调整;变更工程的管理费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水利工程、建筑、土木工程、工程师

变更项目综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变更后的材料价格+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清单中材料消耗量

例如:

建筑物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改变(由C25变为C35)由于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没有因项目材质发生变化而变化,承包人也没有因此而导致任何额外工程费用的增加,故对此类项目变更的价款处理,可采用调整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方法:即根据变化后的混凝土材料价格结合实际施工方法与原合同项目混凝土材料价格直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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