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构成(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导语: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包括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
一、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比如说典型的冤假错案。
二、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典型的有人身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和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情形
(一)人身权受到侵犯: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财产权受到侵犯: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已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例:交警王某下班之后开单位公车去接老婆下班,路上把行人张某撞伤,王某造成损害不在履行职务期间,而是由其个人行为造成损害的,因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说第三人的过错
四、负责赔偿的义务机关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谁犯错谁赔偿)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犯错一起赔)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授权给你犯错了就得赔,体现权责统一原则)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和第三条一样的赔法)
(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责任总得有个担当的)
(六)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谁叫你变本加厉)
五、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原则)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例外)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两年(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赔偿方式:金钱、返还财产等赔偿范围:直接损失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欣创作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