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可以选择哪些方式(设立公司股东需要什么法律文件)
导语: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问题(1)
公司设立前,为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也为维护各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莫过于签订出资协议。出资协议要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发起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情况,其中最核心的条款是出资额,出资方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合伙企业,则最好签订合伙协议;如果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共同经营的话,为避免法律风险,那么最好签订的是有限合伙协议。
在出资问题上《公司法》规定,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或者非货币资产。对于货币出资没什么好讨论的,关键在于非货币资产,其必须满足两个性质,一是可估价,二是可转让。在这种形势下债权,股权,商誉,劳务,信用等经营要素的出资就值得讨论了。
(1)债权 债权原则上来讲可以估价也可以转让,是可以用于出资的。但是债权的价值相对于固定资产,货币等而言其价值稳定性较差,因此对于债权出资应迟慎重态度,要严格的进行评估和审查。
(2)股权 股权出资的实质上是股权转让。股权出资的好处是可以充分的调整和利用现有资源,不利之处在于股权价值依赖于其他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在用股权出资时,也要进行严格的评估和审查。
(3)商誉 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就凭名声就足以让人信赖,这就是所谓的商誉。商誉的载体就是公司的名称,名称权属于人身权范畴,同时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其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不能独立转让,且价值难以评估,不能用于出资。
(4)劳务 由于劳务具有人身属性,不能转让,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中未将劳务规定为法定出资形式。但是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劳务可以用于出资,这是应为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的是无线连带责任的。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由于承担有限责任,这时劳务就不可用于出资。
(5)信用 信用从法律上来讲就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与偿还债务能力相匹配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信用本身来讲难以估价,且不可转让,在我国《公司法》中不是法定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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