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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共妻共子思想(柏拉图共相是什么意思)

导语:柏拉图设想“共妻制”,有人把这个锅甩给了社会主义者,我们不接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政治立场上,强烈反对希腊人之间相互残杀的“内讧”,批评希腊人征服别的希腊城邦;另一方面,他呼吁希腊各城邦联合起来,互不伤害,“外抗蛮族,内求团结”。柏拉图的上述主张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为试图挽救当时的危机,他开出了一剂“药方”,即财产公有制和妇女儿童“共有制”。

为了城邦护卫者不对公民为非作歹,安于现状,柏拉图指出要对护卫者实行财产公有制。为此规定:“第一,除了绝对的必需品以外,他们任何人不得有任何私产。第二,任何人不应该有不是大家所公有的房屋或仓库。至于他们的食粮则由其他公民供应,作为能够打仗既智且勇的护卫者职务的报酬,按照需要,每年定量分给,既不让多余,亦不使短缺。他们必须同住同吃,像士兵在战场上一样。”

与财产公有制相应,柏拉图又提出了关于男女平等、关于妇女与子女“共有” 的主张。所谓男女平等包括两方面:一是女子和男子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二是男女都可以担任与自己禀赋相称的职务,女子和男子一样进入城邦“护卫者”行列。

柏拉图还指出,男女平等与分工论并不矛盾,因为男女性别差异、生理上的差异并不等于天赋才能的差异;相反,同样的性别会有不同的天赋,适于担任不同的职业,而不同的性别会有同样的天赋,适于担任同样的职务。

柏拉图关于男女平等的主张主要适用于城邦的统治层,即便如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这种想法是足够大胆的了。要付之实施,困难很大。但他认为,这个主张是“合乎自然的”,因而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对于国家也是最好的。说到底,这一主张是为了增强国家的统治力量,维护城邦的安全与稳定。

如果说柏拉图的男女平等主张还能为我们所认可的话,那么,他的婚姻家庭观就很难被我们所赞同。柏拉图的观点可以说是“石破天惊”,他反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主张妇女和子女共有。当然,这种共有仅限于统治者、护卫者集团内部。

他说,在护卫者群体内,“这些女人应当归这男人共有,没有一对男女可以单独组成家庭。同样地,儿童也都共有,父母不知道谁是自己的子女,子女也不知道谁是自己的父母。”具体实施的办法是:由立法者选出一些男女,让他们“同吃同住,没有任何私产;彼此在一起,共同锻炼,天性的需要导致两性的结合。”柏拉图也可能觉得这种共有制有一定的缺陷,所以特意强调:决不允许两性行为的杂乱或其它行为的无序,在一个幸福的国里,这类杂乱无章的行为(包括私生子)是不合法的、亵渎神明的,统治者决不会容许的。

为什么要实行妇女儿童的共有制度?柏拉图是这样解释的:首先,是为了确保城邦统治层成员的“优”和“纯”,使他们在体质和精神方面都成为优秀者,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为此,柏拉图提选优和优生的原则规定。第二,财产公有制与妇女儿童的共有制显然是一致的。虽然这些制度会遭到非议、怀疑,但对城邦家却有极大的益处。他一贯认为,统治层成员的私有观念是城邦国家分裂衰落的根源,因而他认为团结是国家的“最大的善”,把分裂看作国家的最大的恶,认为国家的立法者必须以至善为追求目标。

为了让人理解,柏拉图把国家比作人体,人体是一个有机体,某个部位(如手指)的伤痛或快乐,全身都会感觉到;国家也是这样的有机体。他一方面强调公民之间的等级区分,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又强调公民之间的“公有”或“共有”关系,强调“团结一致”、“同甘共苦”。他认为,人们之间的纠纷都是由于财产、子女与亲属的私有造成的,如果一切公有,一身之外别无长物,纠纷就会停止。所以,实行这些财产公有制和妇女儿童共有制度就是为了防止“把国家弄得四分五裂”。

柏拉图的妇女儿童共有制度的观点影响甚大。16世纪意大利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康帕内拉在《大阳城》中,也提出国家要实行“共妻制”。此后,资产阶级学者把“共妻制”的帽子甩给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反对无产阶级实行“公妻制”,而且认为“公妻制完全是资产阶级所特有的现象,卖淫就是这种公妻制的充分表现,因此,共产主义组织并不实行公妻制,正好相反,它要消灭公妻制。”通俗地说,我们不是“共妻制”,你们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共产主义运动致力于包括妇女在内容的人类解放事业。只有到了共产主义,才能实现以爱情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人类社会的最终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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