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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罗恭勤贝勒弘明(多罗贝勒什么意思)

导语:清宗室系列·多罗恭勤贝勒

【始祖】

多罗恭勤贝勒为圣祖仁皇帝脉下宗支,始祖为圣祖仁皇帝第二十二子允祜。允祜,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初三日酉时生,生母为谨嫔色赫图氏。雍正八年二月,与诸兄弟一同获封,恩封固山贝子。雍正十二年二月,晋封多罗贝勒。乾隆年间,乾隆四年停在内廷行走,十一月,派守景陵。乾隆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子时溘逝,年三十三岁。高宗闻之深为悼惜,派大阿哥携茶酒往奠,命履亲王、庄亲王、諴亲王往吊,慎郡王、弘昉、弘曒、弘映、永喜、隆爱穿孝,一切应用各项俱准取用官物。并命庄亲王留住数日在彼照料,海望亦著前往协同办理。乾隆九年二月,予祭二次,谥曰恭勤。

【支系】

允祜共生有五子,其中第二子和第三子夭折,第四子弘嵩生有四子,均夭折,故而允祜只剩下了第一子弘昽和第五子弘丰两支后裔。弘昽和弘丰均为嫡出,大宗便由弘昽继承。而弘昽之子永芝获罪,导致大宗爵位被取消,弘昽一支便成为闲散宗室。另一方面,由于大宗爵位被取消,作为小宗的弘丰一支,由于保留了自己奉恩将军的爵位,反而成为了新大宗。但是,弘丰生有四子,均未留下后裔,故而由永芝的第一子过继过来继承爵位,所以最终的结果,宗法上虽然两支后裔都流传了下来,而事实上,血统都是弘昽一脉的。

【地位】

允祜在雍正朝无甚记录,乾隆朝偶尔用以管理事务,也不算太受任用。但是从其去世的相关记录来看,高宗还是很尊重这位叔叔的。允祜死后,后裔不繁,大宗又因故失去爵位,整体家门一下子低迷。

【旗籍】

恭勤贝勒允祜一支入旗之后,被分配在左翼近支正蓝旗第一族,与圣祖脉下贝勒允祎、贝勒允祜,高宗脉下定亲王,宣宗脉下孚郡王同族。

【承袭·原大宗】

1.恭勤贝勒允祜。雍正八年恩封贝子,雍正十二年晋封贝勒,乾隆八年去世,予祭二次,谥曰恭勤。

2.贝子弘昽。允祜第一子。乾隆九年袭封贝子,乾隆四十九年去世,予祭葬如例。

3.镇国公永芝。弘昽第一子。乾隆四十九年袭封镇国公,乾隆五十年缘事革爵。

【承袭·原小宗】

1.辅国将军弘丰。允祜第五子。乾隆三十年考封头等辅国将军,嘉庆八年去世。

2.奉恩将军绵鸾。永芝第一子,弘丰第一子永晋承继子。嘉庆九年过继为嗣降袭奉国将军,咸丰十年去世。

3.奉恩将军奕庆。绵鸾第四子。道光十三年考封奉恩将军,咸丰十年袭封奉恩将军,光绪四年去世。

4.奉恩将军载麟。奕庆第三子。光绪五年袭封奉恩将军,光绪二十三年去世。

5.奉恩将军溥阳。载麟第一子。光绪二十四年袭封奉恩将军。

【府邸】

恭勤贝勒府位于朝阳门北小街吉兆胡同。西为后井胡同,北为旧太仓,南与恒亲王府相邻。府分为东西两路,东路为主体建筑,正门五间,正殿七间,东西配楼七间,后殿五间,寝殿七间,后罩楼七间。西路为生活区,西路中部有花园。1918年,末代大宗奉恩将军溥阳将府邸卖与段祺瑞。

【园寝】

允祜一支的坟地在朝阳门外三间房,今不存。

【获罪记录】

关于允祜获罪

乾隆三年十一月庚戌。署直隶总督孙嘉淦疏参贝勒允祜滥受西宁县民王宰挟忿投献生员马承宗房地。得旨:这所参事情著交刑部严审定拟具奏。孙嘉淦履任伊始即能秉公执法,据实纠参,甚属可嘉,著交部议叙。贝勒允祜,著交宗人府严加议处。

关于永芝获罪

乾隆五十年九月戊午谕:步军统领衙门奏宗室公永芝棍责木匠吴国祥因伤身死一摺,已交宗人府会同刑部查审定拟具奏矣。此案据三达子供,因伊主人永芝令木匠吴国祥修盖房屋,原议工料银一千七百两,先领过银一千两,吴国祥陆续止盖房十七间。八月间永芝向该匠询问,吴国祥要找发银七百两才肯修理。永芝因所修房屋不值所领银一千两之数,不肯再发。吴国祥倔强不服,遂令三达子殴责,并自用棍责打,以致因伤身死等语。吴国祥既领银一千两承揽修屋,如果止盖屋十七间,不值所领银数,又复勒掯找发价银,倔强不服,则吴国祥本有不合。永芝用棍责打,尚非无因,但恐永芝因吴国祥业经被责身死,自干罪戾,思欲避重就轻。所供情节,未免捏饰,不可不切实查究。著传谕宗人府、刑部堂官,即应派员前往永芝家中,勘明吴国祥所盖房屋是否与所领银两相值,且吴国祥虽已身死,其铺夥陈如有现在到案,即可向伊询问所盖房屋实在值银若干,其余有无侵冒,自无难研究得实,以成信谳也。

乾隆五十年十月乙巳谕宗人府进已革镇国公永芝朝审黄册。细阅此案情节,永芝护卫三达子,曾借用木匠吴国祥钱文,吴国祥承办房屋,即行歇工。永芝气忿,令三达子责打,致吴国祥受伤身死。此事系永芝年幼无知,听人怂恿所致。永芝著加恩改为缓决,若使另有起衅致死别情,永芝虽近支宗室,朕亦断不肯稍为宽贷。至三达子侵用钱文,吴国祥藉词歇工,该犯是否有挟嫌致毙之处,刑部并未将此情节详细究明声叙,即草率定案,已属非是。又本年刑部核覆浙江省已革金衢严道德克进布侵盗海塘桩木银两一案,伊家人刘三扣银至一千二百两之多,即与实犯窃盗满贯无异。该省仅将刘三问拟杖流,该部即应按律驳改,乃仅加定外遣,亦属轻纵。其已经发遣之三达子,著刑部提回,另行审拟。该犯系听从主人指使,所侵用钱亦不多,但吴国祥之歇工,触怒永芝,酿成人命,实由该犯侵用钱文,以致伊主犯杀人之罪,三达子自应问拟绞候。朕原其情,亦不至予勾。其已发伊犁之刘三,侵扣木商银两,数至盈千。该犯以旗下家奴,胆敢肆行克扣,愍不畏法,与特通额家人私贩玉石骩法图利之郭三无异,自应严加惩治。且刘三指称伊主名色,向木商诓骗,以致德克进布受其所愚,身罹重辟。该犯实为此案罪魁。刘三本系家奴,若仅发遣新疆,亦不过止于为奴,更复何所畏惧。著刑部将该犯另行定拟具奏后,行知伊犁将军奎林,将刘三即于该处正法,以为家奴藐法酿事者戒。朕办理庶狱,从不稍存成见,并非轻于三达子而重于刘三。惟在准情定谳,务期刑法之平,所有承办此二案错误之刑部堂官及浙江之督抚,著交部严加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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