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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监察制度的成因(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导语:明朝监察制度缺乏对皇帝的约束,厂卫的设立直接影响王朝的兴衰

引言:

明朝从成立以来吸取了元末的各种不正作风带来的历史教训,十分注重对于中央对地方的官员管理,在此背景之下,监察制度便应运而生。

在明朝初期时这样的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整体的执政效率,对于权利的制约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到了明朝的中叶,官员们开始利用厂卫来对司法以及监察进行干预,实行了特务统治,这使得监管功能脱离了本意,官员腐败情况严重,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在于封建君主专制下的皇权与官僚资本之间无法解决的矛盾。

那厂卫在其中究竟起到怎样的作用?监察制度又是什么?

一、明朝监察制度的概念

明朝建国初期,统治者充分地吸收了前朝的经验教训,并设计了详细的监察制度。该监察制度始终围绕着三部法律展开,也就是《大明律》《大明会典》及《明大诰》。这几部法律可以被称为明朝监察制度的基石。

其中《大明律》对官僚的贪污腐败的惩罚和具体标准进行了规定,并且将官员的腐败单独归为一卷,对不务正业的官员起到了震撼的作用,它要求官员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有效地净化社会环境。

而《大明会典》则是集明各类的典章规范于一体。它详细地划分了各官员以及各个部门应尽的职能,指出他们的职责,对于官员利用法律的漏洞滥用职权起了有效的抑制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政府的权力清单作用。

《明大诰》继承了“重典治吏、重刑治乱”的精神内涵,它不仅包含了《大明律》中的笞、杖、流、死等各种刑罚,还对其进行丰富,增加了如凌迟、剥皮、枭首等各类极为残酷的刑罚,它的严苛程度要远远超过《大明律》。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设立的法律条文,因而它在明初的法律地位也要远超于《大明律》。当时社会中的人民基本上是人手一本,这足以看出它的普及之广,但由于其中的刑罚规定太过残酷,因而在朱元璋退位之后便几乎没有实际的法律效益了。但是《明大诰》中的重刑精神却是一直在延续下去。

虽然明朝的监察机构在立法方面非常精湛,具有极高的成就,但实际上却没有发挥出让明朝的官员廉政清明的作用。如果深入思考,可以看到法治价值的缺失占有极大的原因。因为明朝的立法过于理想化,但是理想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而且当时的立法更多是注重于威慑,因而缺乏相对的公平合理。如监察官员犯罪则会从重处罚,这种残酷的程度要远大于惩戒的实际效益。

同时立法的过于严格会导致官员对于各类行为的恐惧、没有安全感,并使得他们尝试越过法律的界限。但这样就使得惩罚失去了其应有的威严,而这样必然会使得法律具体实施受阻,从而使得整个监察制度处于扭曲的状态,产生无法设想的后果。

无论是内阁票拟、覆奏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置看似合理,但是最终因皇权而受到阻碍,皇帝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明太祖在洪武十五年时撤销了它最初模仿元代的管理政策而设立的御史台,并将其改成督察院,使其成为中央最高的监察机关。而它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刑部的审判以及大理寺复核。与此同时他还按照地区划分了十三道监察御史,他们都是隶属于督察院的,但他们同时还享有监察督察院的权利。

他们的监察职能主要是分为两种,第一是在明朝的京城中有权弹劾中央的各部门官员,第二是出巡地方的时候,负责监察地方的事务。而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它通常被称为科道系统。在公元1367年,明太祖在六部设置了六科给事中。他们主要是监察中央六部的事务,而十三道监察御史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地方监察事务。

而除了东厂、西厂、内行厂和锦衣卫等组织机构的厂卫制度,它还包括了权利机关司的礼监和听从皇帝号令行使政治权利如出使、监军、征税等的官员,而上文所提到的厂卫仅指的是厂卫机构。其实它长久以来都被看作残害忠良、危害国家存亡的特务机构。

在《明史》中对于厂卫的评价足以看出这一点,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明朝之所以能够存在300多年才走向灭亡,仅将原因归结为厂卫也是完全不合理的。厂卫在一开始也是属于正确的机构,只不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转变,最终成为统治者的工具。

在明朝的厂卫机构的设置中分为东厂和锦衣卫。明成祖在建立新政权之后,因为缺乏对于朝廷内大臣的信任,开始大量使用自己的亲信,于是便出现了东厂。其中最高的掌权者被称为钦差掌印太监,也就是众所周知的提督。它最初是司礼监掌印太监兼任,但是到了后来改为了司礼监秉笔太监。

而在洪武十五年的时候,锦衣卫出现,它是二十六京卫之一。他的职责是负责担任皇帝的贴身侍卫和其他的京卫职责是一样的,但是后来又新设置了南、北的镇抚司。其中南镇抚司主要是处理法纪与军纪,而北镇抚司则是诏狱。北镇抚司是直接对皇帝进行负责的,他们可以参与侦查、缉捕、刑讯、监禁、审判多种环节,除了皇帝,无论是王公贵族,还是平民,都在他们的管理范围。

厂卫还未出现时,作为审判机关的三法司中刑部主要负责审理、判决,然后在定罪后把罪犯以及案卷带到大理寺去复核,最后刑部进行行刑。而都察院则是参与监督刑部的审判以及大理寺的复核。三法司有效地将审判、复核、监察三权进行分离,使他们之间彼此牵制,他们都是直接对皇帝负责,实质上也是通过分权来达到集权的目的。

但在厂卫出现后,三法司定罪的规定便只是表面上的形式。实际上罪犯在厂卫进行审讯之前就早有定论,三法司哪知道案件并不合常理,但由于顾忌厂卫,也不敢有所怨言。

二、皇权对厂卫的依赖

从上文可知,厂卫之所以能够成立,就是为了满足皇权和文官集团以及文官集团和宦官集团两组三者的矛盾斗争,当然仅是矛盾斗争也是不够的,还有别的因素在推波助澜。

明朝的初期,明太祖由于本身所给官员定的俸禄就极其低,而他又把这定为祖制,也就是说后世不可对这项制度进行改动。因此到了明朝的后期,官员无法用极低的俸禄来满足统治者贪婪的要求。

明太祖

我们不可否认明太祖朱元璋所设计的一切制度都是为了后世的长治久安,希望后代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但他并没有考虑到社会形势的变化,再加上后世的统治者并没有明太祖的聪明才智,而且总是不懂得吸取历史教训,使得宋朝初期虽然各项制度生机蓬勃,但是在短短的百年就开始逐渐没落。

在明朝时中央集权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君主专制。而传统封建吏治在明朝的发展中也逐渐显现出自己的弊端。实际上不只是明朝,在几千年的中华历史中都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指望通过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无论怎样的行为都希望用道德来代替法治。其中皇权至上的观念在世代传承中不断地深入人心。

万历皇帝

其实从万历皇帝由于立储的事和官员们进行了十几年的冷战可以看出,皇权及其附庸和官僚集团的矛盾其实一直都存在,但一直无法调节。于是皇帝无从依靠,指望通过对于厂卫的重视来提高自己的地位并因此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厂卫对明朝统治的影响

实际上明朝的监察制度是为了维护当时的君主专制,因而缺乏了对于皇帝的制约。这一监察制度在明朝初期政权的稳固期间确实发挥了较好的引导作用,它使得明朝各个地区的监察御史都从属于检察院,从而能够将人财物与地方完全地分离。这可以看出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同时也可以看出明朝的监察官员在实施权利的时候也是具有非常大的自主性的,因而容易出现独裁的现象。

总的来说,厂卫的设立主要是取决于皇帝,他不需要根据任何的程序和法律。分权制衡,相互倾轧等现象在厂卫中都是非常常见的。锦衣卫的头领主要是由司礼太监所亲近的人所担任。如果宦官专政,锦衣卫也会由宦官所控制。而这两者都受到皇帝的直接影响。

结语:

从上文可得出,明朝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官员的廉政,我们不可否认,明朝最初实行的检察制度对于社会的治理以及官员的廉政确实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当时社会盛行也不无道理。但是由于皇帝与官员之间的种种间隙,以及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更像是一种皇帝的附庸,不是为人民百姓服务,而是为了满足皇帝对于权利的渴望。

由于时代的局限,它逐渐沦为了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只能解决表面的问题,而不能解决存在已久的统治者与官员之间的矛盾问题,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厂卫甚至可以假借皇权来进行对于政务的操控,明朝的灭亡深受厂卫制度的影响。

参考文献:

《明史》

《中国宦官制度史》

《万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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