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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婚前协议如何有法律效力)

导语:这样的婚前协议你敢签吗?

“真是太欺负人了,还有人签这样的协议?”这是发生在唐山夏庄的一件事。男孩女孩从相识到相知相恋,到谈婚论嫁,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就在商量婚事时,却因为一份婚前协议,两家大打出手,不欢而散。那是怎样的一份协议呢?

下面我选择几个条款,给大家做一个分析。

1. 男方根据农村习俗付给女方彩礼95000元,女方完全自愿放弃收取95000元彩礼,并自愿承诺将95000元带回给男方,男方承诺将女方带回的95000元彩礼用于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

彩礼是婚前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应该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有完全的支配权,可以用作婚后的共同生活,可以用来置办嫁妆,也可以用来贴补娘家生活,这个钱女方有完全的支配权。

男方不能因为彩礼是我给的,就对彩礼的用途进行规定,这样做是对女方权益的侵犯。

2. 男女双方均自愿同意暂时不领取结婚证,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领取结婚证的时间在男女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协商确定。

两人同居,不领取结婚证,是目前一些年轻人的做法,如果共同生活中没有纠纷,没有变故,对彼此利益可能损害不大。但如果真的有纠纷、有变故,那没有结婚证跟有结婚证会有很大不同。比如男女在同居前共同出资买一套100万的商品房,男方出资10万,女方出资90万,双方约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两人没有结婚,分手时,由于两人没有组成家庭,没有共同共有的基础,所以只能按份共有,分割该房产时,男方10%,女方90%。如果两人领了结婚证,那根据协议,两人是共同共有,可以对房产进行均分,每人各50%。

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亡故,那另一方也没有遗产继承权。假如一方交通事故亡故,那对方的死亡赔偿金等所有的赔偿都和你无关。

3. 位于唐山市的某处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跟女方无任何关系,如果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去世,该套房产均由男方父母继承,与女方无关。

这条签得更邪恶,不仅剥夺了女方的继承权,还剥夺了孩子的继承权。如果男方死得早还好说,女方在婚姻中一无所有,还可以带着孩子改嫁。如果男子活过60岁,女子也过了60岁,膝下也是有儿有女,假如此时男子病故,爷爷奶奶都80岁了,如果老人不能即使处理继承的房产就去世,那这房产就会被老人的其他子女继承。到那时真是哭都来不及呀。

男女走到一起,凭的是缘分。对这份缘分,双方都应该珍惜。婚前协议可以签,但前提是不损害双方感情,感情都没有了,协议还有什么用。其次是平等协商,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有婚姻就会有家庭,有家庭就会有感情,家庭是讲感情的。这样的协议,完全置女方的利益于不顾,简直就是一个不平等条约,哪家父母会舍得女儿嫁入这样的家庭?如果嫁进去了,今后该怎么在家庭中立足,做受气的小媳妇吗?

从协议上看两个孩子年龄都不大,女孩只有20岁,正是上大学的年龄,完全不用着急出嫁。男方一定是掌握了婚姻是主动权,才会如此霸道。所以我奉劝女孩儿们,靠婚姻改变命运的是少数人,只有提高自身,才会在婚姻中寻得如意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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