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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荀子的性恶论(荀子性恶论是什么意思)

导语:中国哲学史(六):荀子的性恶论

孟子之后的另一位大儒是荀子。荀子不同于孟子,他的性恶论是从天命——自然法的实然层面来展开的,而孟子的性善论则是从天命——自然法的应然层面来展开的。基于性恶论,荀子学说的重心就是礼法关系。

荀子的学说虽然是从天命——自然法的实然层面来展开,但他的性是“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所强调的人的自然本能性,此性因有利欲而恶。又“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今人饥,见长而不敢先食者,将有所让也;劳而不敢求息者,将有所代也。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然而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故顺情性则不辞让矣,辞让则悖于情性矣。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于是,荀子认为性善必有伪,从而主张化性起伪——“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这是荀子总的思想脉络,其性恶论的最终目的在于确立礼义与法度。而显然的问题是,荀子的性与孟子的性概念不同——孟子的性只是天命的道德应然性,也就无法对荀子的性恶论与孟子的性善论进行直接比较。

那么,荀子如何来实现化性起伪呢?这就是他的“明分使群”与礼义之治。人以“群”共存,“群”中必有“分”,“分”又在于“义”,因为有“义”,那么这种“分”才合“群”,这整体而言就是礼治。荀子的“分”仍是等级之分,那么这种分何以能行?就需要通过义——“兴天下同利,除天下同害。”礼结合义,以达成各安其“分”。因而,有“分义”则礼,无“分义”则法,这就是荀子的礼法。

荀子的礼法有分别,但是这种分别却不是伦政意义上的分别。

荀子自然也有实体论,就是他的“虚一而静”说——“心何以知?曰:虚一而静。心未尝不臧也,然而有所谓虚;心未尝不满也,然而有所谓一;心未尝不动也,然而有所谓静。人生而有知,知而有志;志也者,臧也;然而有所谓虚,不以所已臧害所将受谓之虚。心生而有知,知而有异。异也者,同时兼知之。同时兼知之,两也,然而有所谓一。不以夫一害此一,谓之一。心卧则梦,偷则自行,使之则谋,故心未尝不动也,然而有所谓静。不以梦剧乱知谓之静。未得道而求道,谓之虚一而静。”这实际上是以“一”确立了道德实体。不过,荀子并不像孔孟那样强调天命——自然法的应然,而是直接在实然层面以“义”来确立礼法。

荀子的礼法落实事实上偏离了天命——自然法的应然性,因为其“分”并没有体现“仁”应该具有的自由的精神,也就是礼法不是基于“仁”,而是基于“义”,那么相应的礼法也就无法体现法的本质。因而,孔子礼至于法的这一路径,在荀子这里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但总体而言,荀子的以礼为法,是对孔子既有的仁礼关系的一次落实,虽然结果并不理想,但方向没有问题。以礼为法,需要基于天命——自然法的应然,并在实然落实中确立相应的道德法则,如此才能确认礼法的道德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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