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时期(隋唐五代时期的城市的特点)
导语:隋唐五代许多地区的开发,导致火患增多,那么古人是如何防火的?
在南北朝末期,隋文帝杨坚准备进攻南方的陈国。当时有个名叫高颊的臣僚献策说:
“江南土薄,舍多竹茅,所有积储皆非窖地。(宜)密遣行人,因风纵火,待彼修茸,更燃之。不出数年,自可财力俱尺”。
可见南方住房和仓库与北方不同,多为易燃建筑,容易发生火灾。隋文帝利用这个特点,采纳了高颊的纵火计,致使陈国实力渐衰,陷入困境。
继隋朝之后兴起的唐朝,逐渐达到经济繁荣,文化发达,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空前的强盛时期。我国在唐代是世界上的先进国家之一。唐朝国都长安是全国的政治、文化教育和陆路交通的中心,它和东京开封都是全国最大的贸易中心。长安城自隋朝定都后开始兴建,经过唐朝屡次修筑逐步完善起来,规模宏伟,布局严整。皇城位于城内最北部的中,建有许多宫殿、宗庙及衙署。皇城外的朱雀大街纵贯南北,将城区分为两半,分别设有东市和西市。城内居住区共有一百零九坊,布列十分匀整。
像唐代长安这样气象雄伟的大城市,当时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它作为东西方文化交流的中心,曾经吸引了外国许多学生、官吏、僧侣、商人和游客前来学习、旅游或侨居。广州、扬州和泉州也是中外贸易的重要商埠。成都、洪州(即南昌)、荆州、明州(即宁波)等地都是著名的城市。唐代人口据称天宝年间(742年至756年)全国共有九百余万户,五千二百余万人。
关于唐代的火灾情况,在当时一些著名诗人的作品中曾有反映。
刘禹锡在《武陵观火诗》中指出:
“楚乡祝融兮,炎火常为虞”,
说明湖北、湖南一带经常发生火灾(武陵即今湖南常德)。柳宗元晚年任柳州刺史时,曾在《还毕方文》的序中写道:
“元和七年(812年)夏,多火灾。日夜数十发,少尚五、六发,过三月乃止。八年夏,又如之。人咸无安处,老弱燔死。晨不爨(意为炊),夜不烛,,皆列座屋上,左右视,罢不得休”。
可见当时柳州火灾发生很频繁,使居民昼夜不得安宁。
从隋唐五代时期的火灾情况来看。一、长安、扬州、金陵、洪州、杭州等城市曾发生一些大火。
《唐会要》记载,唐元和十五年(820年)正月,
“京师(指长安)西市火、焚死者众”。
《新唐书・五行志》记载唐会昌三年(843年)六月二十七日夜,
“东市火,焚庐甚众”。
当时正在长安的日本和尚圆仁看到了这起火灾,据他记录:烧了东市曹门以西的肉行、铁行等二十四个行业,共计四十多家。
《新唐书・五行志》记载扬州于834年3月发生大火,
“燔民舍千区”;同年十一月又起火,“燔民舍数千区”。
唐开成四年(839年)二月,“扬州市火,燔民舍数千家”。按《十国春秋》记载,吴大和六年(934年)三月,金陵(即南京)连续发生二起重大火灾。南唐定都金陵后,保大十一年(953年)春三月,《南唐书・元宗本纪》记载:
“金陵火,逾月,焚官寺民庐数千间”;保大十五年(957年)十二月,“都城(指金陵)大火,一日数发”。
《新唐书・五行志》记载洪州(即南昌)于唐贞元二年(786年)七月发生大火,
“燔民舍万七千家”。
杭州在隋代还是一个不出名的小城市。唐代由于治理西湖修建水井等原因使该城逐渐扩展,在开元年间(713年至741年)已有八万四千余户,约四十万人。五代十国时,吴越国在此定都,并修筑钱塘江石堤,阻止海潮冲击,使农业和交通业有了很大发展,加之大规模地扩建城市,兴建宫室、衙署、台榭等,使杭州成为江南的一个名胜地区。与此同时,杭州的火灾也逐渐增多。
据《新五代史・吴越世家》记载,后晋天福六年(941年)七月甲戌,
“杭州大火,烧毁官室迨尽。钱元瓘(吴越王)避之,火辄随发,钱元瓘大惧因病狂,是岁卒”(即当年死去)。
又据《十国春秋》记述,后周显德五年(958年)四月辛酉,
“杭州城南火,延于内城,官府庐舍几尽,吴越王钱出居都城驿;壬戌旦,火将及镇国仓,王亲率左右至瑞石山,命酒祝之曰:‘不谷不德,天降之灾,仓廪积储实军旅之备也,若尽焚之,民命安仰’。乃命从官伐林木以绝其势,火遂止。是时被火毁者凡一万九千余家”。
其实,当这把大火即将延烧国家粮仓时,吴越王祈祷上天保佑也无济于事,而砍伐林木以建立隔离地带,才是阻止火势蔓延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二、宫殿、寺庙和武库等发生一些重大火灾。
据记载,隋炀帝杨广在位时,由于横征暴敛,残酷统治,对农民造反极为恐惧。唐证圣元年(695年)正月丙申,皇城内明堂发生火灾,至天明才熄灭。《新唐书・五行志》记载828年11月甲辰,
“禁中昭德寺火,延及宣政殿东垣及门下省,宫人死者数百人”
唐代佛教极为盛行,寺庙颇多,火灾也不乏其例。《旧唐书・五行志》记载大历十年(775年)二月,
“庄严寺佛图(即佛塔)火。初有疾风,震雷薄古,俄而火从佛图出,寺僧数百人急救之,乃止,栋宇无损”
此外,《旧唐书・五行志》记载唐天宝十年(751年)八月六日,
“武库火,烧二十八间十九架,兵器四十七万件”
三、仓库和船舶火灾曾造成严重损失。
《新唐书・五行志》记载唐贞元元年(785年),江陵度支院(即税务机关)起火
“焚江东租赋百余万”。
《南唐书・烈祖本纪》记载南唐昇元二年(938年)五月丁卯,广济仓发生大火,
“焚米二十万石”。
隋唐时期随着水上运输的发展,船舶火灾较前增多,而且发生过一些大火。唐天宝年(751年)正月,有天刮“大风,陕州(今河南省陕县)运船失火,烧二百一十只,损失米一百万石,舟人死者六百人,又烧商人船一百只。
《旧唐书・五行志》记载唐广德元年(763年)十二月辛丑夜,
“鄂州(今武昌)大风,火发江中,焚舟三千艘,延及岸上民居二千余家,死者四、五千人”。
这两起船舶火灾蔓延之广、烧船之多、损失之重,在我国火灾史上是罕见的。
隋唐五代的防火措施。隋唐以来,在经济发展和火灾增多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了同火灾的斗争。如唐朝的左、右藏署负责掌管国库,“四方所献金玉,珠贝、玩好之物”均在库中贮藏。《旧唐书・职官志》记载当时朝廷规定:
“凡藏院之内,禁人燃火,及无故入院者。昼则四面常持杖为之防守,夜则击柝(即打更用的梆子),分更巡警之”。
唐朝还设有左、右金吾卫(武官),负责掌官中及京城昼夜巡警之法。有些官吏曾经因为当地发生火灾或救火不力而受到处罚。例如,元和四年(809年)三月,御史台佛舍火,当值御史李应罚一季俸(即罚去一个季度的俸禄)。元和十一年十一月,
“元陵火,罚李佑一月俸”。
一、从防火技术方面来看,隋代已开始注意解决防止摩擦起火的问题。
大业二年(605年),隋炀帝征发二百万人营建东都洛阳,派出许多民工到江西一带砍伐巨木,运往洛阳。唐代《贞观政要》记载,
“隋室初造此殿(指洛阳乾元殿,楹栋宏壮,大木非近道所有,自豫章采来。二千人拽一柱,其下施毂皆以生铁为之;中间若用木,轮动则火出”。
就是说在木柱下垫一排木轮,由于滚动时剧烈摩擦会起火燃烧,因而用生铁铸的轮子代替木。当时运送的巨木十分沉重,拖拉一、二里铁滚就会被摩擦损坏,还要及时予以更换。采取这个办法,既能使民工们拖拉木材时省力些,又可以防止木料因剧烈摩擦而起火。它反映了隋代劳动人民的聪明才智。
二、唐代以来,某些有识之士已经在城市建设中重视防火问题,并采取了一些有益的措施。
例如,唐代宗年间,李泌任杭州刺史时,发动居民在城内开凿了六口大井,类似地下蓄水池。这不仅解决了居民饮水问题,也便于一旦发生火灾用以灭火。另据《旧唐书・宋璟传》记载,
“广州旧俗,皆以竹茅为屋,屡有火灾”,
唐玄宗开元年间初期,宋璟任广州都督
“教人烧瓦,改造店肆,自是无复延烧之患,人皆怀惠,立(碑)颂以化其政”。
广州百姓怀念宋璟的功德,说明他推行的火政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后来任过唐朝宰相的杜佑,在他担任岭南节度使(管辖广州、桂林等地)期间,曾经通过开辟宽阔的街道和疏通里巷的办法,来防止火势蔓延。开元以后一百多年间,广州经宋璟、杜佑、杨於陵等几位地方官的宣传和治理,许多百姓逐渐以瓦房代替竹屋茅舍,从而减少了火灾的危害。
唐朝末期衰落以后,长安积洛阳城遭到很大破坏。汴州(即开封)在唐代由于交通和商业发达而成为一个大都市。五代十国时期,后周定都汴州,使之成为政治、经济中心,该城原有建筑已不适用,而且火患较多。后周世宗柴荣关于扩建汴州城的两份诏书,反映出他对解决城市防火问题的重视和决心。后周显德二年(955年)四月,柴荣在诏书中指出:
汴州“诸卫军营或多狭窄,百司公署无处兴修,加之坊市之中,邸店(即商店、货栈)有限,工商外至,络绎无穷,就赁之资增添不定,贫缺之户供办实艰。而又屋宇交连,街衢秋入夏有暑湿之苦,居常有烟火之忧”。因此,决定“将便公私,须广都邑,宜令有司于京都四面别筑罗城,先立标帜,候将来冬春初农务闲时,即量差近甸人夫渐次修筑……未毕则迤逦次年……今后凡有营葬及兴置宅灶并草市,并须去标帜七里外,其标帜内候官中画定街巷、军营、仓场、诸司、公廨院务等,即任百姓营造”。
次年春季,官府召集民工大举兴建外城。同年六月,柴荣又下诏书进一步指出:
“京都人物谊阗(即喧嚣拥挤),闾巷隘窄,雨雪则有泥泞之患,风旱则多火烛之忧,每遇炎热,易生疫疾。近者开广都邑,展引(即展宽)街坊,虽然暂劳,久成大利”并规定“京城内街道五十步者,(准)许两旁人户各于五步内取便种树、掘井、修盖凉棚,其三十步以下至二十步者,各于步,其次有差”。
由此可以看出,后周世宗柴荣把“常有烟火之忧”、“多火烛之忧”,当作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连同官署、商店、民舍等房屋建筑以及街道交通、环境卫生等市政问题加以通盘考虑和综合治理,使建筑布局与街道宽度不仅适应市政管理的需要,也有利于城市防火,减少火灾危害。柴荣是一位有远见的人,他坚持推行这些正确的措施,从而使汴州建设成为一个具有京城规模和严整规划的繁荣城市。因此,后来宋朝即定都于汴京。
三、唐代由于防御火攻的军事上的需要,也促进了消防事业的发展。
社佑在《通典》中,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防御火攻的一系列措施。为了防止敌人利用火箭等火器攻城而引起火灾,要求将
“城门扇及城堠(堡)以泥厚涂备火”;“门栈以泥厚涂之备火”;“柴草之类贮积以泥厚涂之,防止火箭飞火”;“城内人家咸令置水防火”。
同时,要严格法令,“先约失火者斩”为防止奸细乘机放火作乱,规定起火后只准附近的官兵和百姓前往扑救。扑救火灾则使用油囊(即油布缝制的水囊)和大、小水袋等器具。这种油囊携带轻便,易于投掷在燃烧物上。水袋贮水较多,射水较远。它们比一般水桶或其它瓮、罐之类更适用于灭火。
可见唐代救火器具已向消防专用器材的方向发展。防御火攻的措施和器具,不仅具有军事上的重要意义,对于平时加强同火灾的斗争也是适用的。
结束语:自盛唐至五代十国,随着许多地区的开发和建设,火患严重的地区还渐增多。在此期间,我国消防事业有了进步发展,积累了一些新经验。在城市建设中,已经开始采取一些有效的防火措施。为了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制作和使用了水囊、水袋等消防专用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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