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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监狱(明代监狱在什么地方)

导语:“小社会”之大法治:细谈明代监狱制度,为何会产生众多冤案?

中国古代自汉代起在中央与地方就设置有“狱”,一般称呼为“牢狱”。“牢狱”的起源可追究至舜帝时期,“狱”是舜帝的掌管法理的大臣“皋陶”所发明。而直至明朝时期才有“监狱”这一说法,称狱为监也始于明律。

对于监狱内的运作而将,它有着自己的一套体系,作为惩罚犯罪的工具而言监狱是司法机构的执行机构。对于明朝的监狱来讲,从构成上来看监狱内不仅有犯人和监狱里的牢头和管理人员,还有当时司法体系下的相关制度的产物,比如监狱里还有上诉人(原告)、证人、候审人(嫌疑犯)等司法体系内与审判相关的人员。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监狱也是当时的“小社会”。

而明朝的监狱制度也有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管理机制,其中包括囚禁制度、狱回生活制度、录囚制度等。“明刑弼教”是当时的在狱政方面的最大特点。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可以看出明朝的监狱也是当时“大法治”的体现。

究竟明朝的监狱制度是什么样的呢?明朝监狱如何管理的呢?牢头狱霸为何而产生?为何说明朝的监狱制度是当时社会进步的产物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探究明朝的监狱制度。

明朝监狱制度和监狱治理的思想依据是什么?

明朝的法治纲纪形成于明初朱元璋时期。由于朱元璋吸取了前朝灭亡的教训,采用严酷的制度来约束天下。作为亲眼目睹元末吏治的腐败,朱元璋坐上皇帝宝座后开始整顿纲纪,提出了“刑乱国用重典”,体重突出的思想就是“重典治吏”。但也并非意味着朱元璋要一味采用重刑来治理天下,在当时这样对策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和历史原因。

在朱元璋的主导下明朝初年就开始了《大明律》的编撰,大明律是明朝的法律,当然其中也规范了监狱相关的法律。作为指导思想《大明律》对明朝监狱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礼以导民,律以绳顽是明代监狱制度和治理的指导思想之一。

明朝的监狱制度沿袭了周朝时期的指导思想,礼法结合和明德慎刑的精神。目的在于通过刑罚和礼教相结合的方式来治理囚犯使其改邪归正。监狱制度不仅仅是暴力机构,同时也是教育机构。

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就曾说过:“朕仿古为之,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这充分说明了明朝统治者意识到在治理国家的时候不仅要依靠监狱这样的暴力机构,同时还要教之化使其改邪归正,帮助罪犯能够更好生活。而对于那些冥顽不化的人来讲,同时也要让法律去惩治他们,让他们从思想上意识到错误,对他们加以刑罚。

朱元璋也深知不能过于残暴,不能像秦朝时期那样对犯罪者施以酷刑,要教育和刑罚并用,给犯罪者改过的机会。否则乱用刑罚对人民施以重刑会导致天下人的反抗。因此这一思想也是明朝制度上的进步。

2、刑用重典,以威治狱是明朝监狱制度治理的之大思想之二。

由于朱元璋所在的明朝之初仍是乱世,官员多贪污腐化民不聊生,因此在开国之初就确定了“刑用重典”,这一原则尤其体现在治理贪官污吏上,而且极为严苛和残忍。在《大诰》中就有就有对贪官污吏施刑的描述,阉割、去膝、断手、剁指、挑筋等残忍的手段。

在明成祖时期恢复了明初设立而又废除的锦衣卫制度,设置了“东厂”直接由皇帝负责。东厂在逮捕官民办案的时候无需接受法律程序,任意妄为,因此那时期也对国家发的法律制度建设受到了破坏,制造了许多监狱内惨绝人寰的事件。

因此那时期的监狱也比较黑暗,牢头狱霸把持监狱参与了众多冤案和滥用了众多酷刑。我们常常熟知的文学艺术《窦娥冤》、《苏三》也是那时期的产物。

为何“明刑弼教”的思想下还会产生众多冤案和牢头狱霸?

要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明白牢头狱霸的产生。因为明代的地方监狱设置在地方县衙附近并且由县官直接管辖,因此县官对监狱有绝对领导权。因此造成县官掌握地方的司法权利的现象,由此可见县官的权利比较大。县官不会直接管理监狱,因此会派人管理也就是“牢头”。

有些牢头也是狱中的囚犯,因为所犯罪行较轻有将功补过之机会,因此就在监狱中获得了特定的权利可以支配其他人。有些牢头因为些许利益缘故就和一些监狱管理者进行非法勾当,来勒索钱财。有些和监狱外有钱和权利的人进行勾结,改变案情本身的真相欺上瞒下炒成冤假错案。

有些牢头只是官吏们的狗腿子,豪强之人买通了县官,串通牢头来为非作歹。有些狱中之人若想求得一些额外需求必须要买通牢头才可以,长此以往在监狱中形成了不正之风,若要办些个人事请还必须要贿赂牢头狱霸才可以。

监狱最初的设置是为了惩罚有罪的人同时教化其改之。随着监狱制度的严苛,和明朝地方政府权利的滥用,监狱变成了“地狱”。有一位监狱学者对古代监狱状况的描述称“古之监狱居其中者,衣不足以御寒,食不足以疗饥,,居住状如兽监,囚人形若饿鬼。”在古代即便是为该权重的人入狱也不得不讨好狱吏。足以见当时的牢头狱霸多么作威作福。

这些牢头狱霸是当时监狱中的活刑具。这种活刑具跟可怕,虽然牢头狱霸们的社会地位不高,但是在当时他们管辖整个监狱中犯人的生存环境,常常靠着这些权利来进行敲诈和摧残凌辱。

《水浒传》中就有这样的描写,武松入狱一回,囚徒们告诫他不可得罪狱吏,否则他就会被用死刑。“他到晚把两碗干黄仓米饭和这臭鱼与你吃了,趁饱把你带到土牢,把绳索捆翻,塞住你的七窍,颠倒树在壁边,不出半个时辰便结束了你的性命。”

可见当时的牢头狱霸有多么的残忍和滥用职权。牢头狱霸,这只是明朝监狱制度在特定时期其中的特点之一,对于明朝监狱制度也有众多历史进步的特点。不能因为这些牢头狱霸的产生而否认。接下来我们继续探究明朝监狱制度的特点。

明朝监狱制度有哪些特点及牢头狱霸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首先、明代监狱制度对比之前朝代增加了细则,使其具有系统性和完备性的特点。

明朝的监狱制度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增加了系囚制度,实行了男女分监,老少分监,轻罪重罪分监的政策。为了加强管理还设置了提点刑狱司制度,增强了中央对地方监狱的监管。同时还设置了专门管理监狱的机构和制度,一方面对犯人进行囚禁同时也对犯人的生活和安全加以保障,增强监狱的教育作用。

明代监狱制度的独创性是提牢制度,也就是稽查罪犯的自责以及相关的办事准则所形成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形成有助于让办事人员照章办事,股UI犯监狱管理准则。

其次、明代监狱制度增设的条文对比之下具有创新性,同时权利的滥用又折射了对法治的践踏。

明代监狱立方的完善体现在按照《大诰》的规定使得制度更加严酷,另一方面在《大明律》的思想指导下使得条律更加宽松和人性化,这种恩威并施严慈相济的条款更展示了明朝时度的创新性。

另一方面,厂卫狱的建立使得酷刑滥用,虽然在《大明律》中有对于囚犯人性化的管理措施,但是厂卫狱的出现让那些人性化的条款丧失殆尽,监狱在厂卫狱的控制下实为人间地狱,监狱的管理也一片混乱。

最后、在人治重于法治的社会里明代的监狱制度更充满不确定性,因此才会出现“牢头狱霸”的现象。

明朝监狱制度作为法律机构的附庸,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并不是保障人权的目的,因而在实践层面有和理论脱节的现象。毕竟在人治的社会里法律约束不了人性和权利,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才会出现牢头狱霸作恶为虎作伥的现象。

但从制度建设的层面看,明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种历史进步,调理的补充可谓考虑周全的结果。但是在封建制度控制下的当时,立法与实践的脱节是避免不了的,人的思想观念并没有发生动摇,但凡有些权利的均不会节制权利,有些在权利的支持下反而会更加为非作歹。这是封建制度的根本性原因导致的。

因此说在人治的社会里,光靠制度的完善不足以,只有法治才能约束人性,才能贯彻法律制度的实施,因此就算明朝的监狱制度完善但是不可避免的充满了人治社会里的不确定性。法律的实施全靠人为。

总结:

我们必须了解“明朝监狱制度”作为当时统治者的工具和司法的附庸,只能是人治社会的产物,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而监狱实质上是一个“小社会”在当时即便拥有“大法治”也防止不了人治社会的权利滥用和肆意妄为的暴虐。即便“牢头狱霸”没有权利对囚犯施暴索贿,但是牢头狱霸背后的力量依然是支撑他们施暴的重要因素和动力,牢头狱霸只是司法这个关节上的最终一环罢了。

因此我们说从制度的建立上讲,明代制度相比于前朝是完善和系统化,但是在实施上,因为不具备相应的社会条件和政治基础的上层建筑,因此它的实施注定是失败的。

参考文献

《明代监狱管理制度研究》 林小雨

《“小社会”之大法制——明代监狱制度研究》 张蕾

《浅析古代监狱,以牢头狱霸为视角》姜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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